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农村宅基地多占的处理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一、对于农村一户多宅基地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多占的宅基地属于违法用地。
二、处理多占的宅基地,有以下几种方式:
如果多占的宅基地有合法原因,如因房产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可以一直居住和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扩建或新建房屋。
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多占的宅基地应被收回。具体操作上,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多占宅基地的农户进行协商,要求其退还多占的宅基地。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对于拒不退还多占宅基地的农户,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收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为了避免农村宅基地多占的情况再次发生,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规划。乡(镇)政府应制定详细的宅基地使用规划,明确每户的宅基地范围和面积,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同时,应加强对农户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处理农村宅基地多占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既要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秩序。
乡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准则收取。
(一)“一户一宅”超限定面积部分,按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
对超出限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超出限定面积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计量;
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计量;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计量。
依此类推,超出限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准则提高3元平方米。
(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通过继承方式在乡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
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0元平方米准则收取。
补充:
1、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居民需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面积标准。
2、农村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档次标准,是根据人数进行确认的。
一户2-3人其建房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75平,一户4-5人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一户6人及以上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这样一进行折算,那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在20-35平左右,但人数若是增多,其人均面积就会减少。
3、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据悉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在山区利用荒山或者是荒坡进行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
其人均宅基地面积相应的也会提高一点。
4、若是实施旧村改造,移民下山等工作,其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以上的家庭,可以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那么其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也说有所提高。
5、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北京近郊区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区域不得超过0.3亩;湖南地区城市和县城近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湖区和平原不得超过200平,山地丘陵地区不得超过230平,河北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233平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多占的宅基地需退还给集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规定有:
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得破坏耕种植条件,但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乡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准则收取。
(一)“一户一宅”超限定面积部分,按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
对超出限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超出限定面积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计量;
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计量;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计量。
依此类推,超出限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准则提高3元平方米。
(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通过继承方式在乡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
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0元平方米准则收取。
补充:
1、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居民需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面积标准。
2、农村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档次标准,是根据人数进行确认的。
一户2-3人其建房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75平,一户4-5人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一户6人及以上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这样一进行折算,那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在20-35平左右,但人数若是增多,其人均面积就会减少。
3、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据悉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在山区利用荒山或者是荒坡进行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
其人均宅基地面积相应的也会提高一点。
4、若是实施旧村改造,移民下山等工作,其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以上的家庭,可以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那么其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也说有所提高。
5、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北京近郊区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区域不得超过0.3亩;湖南地区城市和县城近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湖区和平原不得超过200平,山地丘陵地区不得超过230平,河北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233平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多占的宅基地需退还给集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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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占宅基地如何处理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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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多占宅基地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超出面积的收费标准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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