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主体是谁,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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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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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集体土地拆迁主体是谁,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一、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明确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征收程序

在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遵循一系列程序,包括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他们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并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各方权益。

二、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1、在被征土地发布征地通告。

当某村的土地属于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市、县级国土部门就会在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范围、补偿方式、征地用途以及安置途径,使得村集体和村名对征地相关信息知情。

2、向村民征收意见。

市、县级国土部门以及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向当地的村集体以及村民征求意见,并且会将所有的意见整理成材料往上级呈递。

对于征地通告上面的信息有意见的被征地人,可以区申请听证,并且可以依法组织听证。

3、进行地籍调查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人可以与市、县级国土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一同去土地所在地,进行土地信息的记录,土地信息包括土地的边界、土地的面积、用途,还有土地上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等,现场所有人都在记录了土地信息的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并对此负责。

该调查表作为报批的材料进行归档上报。

4、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上报等待审批。

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之前调查的情况,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编制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说明书,补偿耕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完成编写之后,向有权批准一书四方案的机关申请报批。

5、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当省或者国务院批准了土地征收方案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当地发布公告。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之内,被征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人,可以带着土地权属证书去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得到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市级人民政府对于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还有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的核实信息。

在征用土地公告日45天内,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关于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迁移等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公告。

公告之后,应当听取土地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对于公告有意见的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自己的意见,若还想要听证的,需要举行听证会。

对于具体征地方案有还需要进行修改的,要依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公告之后的土地安置方案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与之前收集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者的意见上报给市县级人民政府。

8、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

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到批准之后,上报给省国土资源厅,然后会由市县级国土部门进行具体实施。

9、登记土地补偿。

在征收土地的公告中,写有规定的期限,在期限之内,拥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0、实施补偿安置的方案。

相关部门进行土地清理和征收土地,被征地人在按照规定收取所有费用之后,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交付给相关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对于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依据是什么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

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

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五、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1、在被征土地发布征地通告。

当某村的土地属于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市、县级国土部门就会在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范围、补偿方式、征地用途以及安置途径,使得村集体和村名对征地相关信息知情。

2、向村民征收意见。

市、县级国土部门以及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向当地的村集体以及村民征求意见,并且会将所有的意见整理成材料往上级呈递。

对于征地通告上面的信息有意见的被征地人,可以区申请听证,并且可以依法组织听证。

3、进行地籍调查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人可以与市、县级国土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一同去土地所在地,进行土地信息的记录,土地信息包括土地的边界、土地的面积、用途,还有土地上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等,现场所有人都在记录了土地信息的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并对此负责。

该调查表作为报批的材料进行归档上报。

4、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上报等待审批。

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之前调查的情况,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编制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说明书,补偿耕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完成编写之后,向有权批准一书四方案的机关申请报批。

5、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当省或者国务院批准了土地征收方案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当地发布公告。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之内,被征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人,可以带着土地权属证书去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得到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市级人民政府对于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还有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的核实信息。

在征用土地公告日45天内,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关于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迁移等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公告。

公告之后,应当听取土地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对于公告有意见的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自己的意见,若还想要听证的,需要举行听证会。

对于具体征地方案有还需要进行修改的,要依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公告之后的土地安置方案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与之前收集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者的意见上报给市县级人民政府。

8、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

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到批准之后,上报给省国土资源厅,然后会由市县级国土部门进行具体实施。

9、登记土地补偿。

在征收土地的公告中,写有规定的期限,在期限之内,拥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0、实施补偿安置的方案。

相关部门进行土地清理和征收土地,被征地人在按照规定收取所有费用之后,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交付给相关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对于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

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虽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前述法律规范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

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

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虽然多样,参与主体虽然多元,但如果补偿安置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判,则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由,而否定其应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即使认为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诉求“要价过高”,依法无法满足,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造成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

人民法院亦不能以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甚至并非征收主体为由而裁定不予立案。

一、被征收人各阶段的权利

1、知情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1)预征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批复结果知情权:

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农民;

(3)土地补偿知情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并征询村民意见。

2、听证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征迁人均有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从590号令可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实践中,很多被征迁人也知道自己享有听证权,但不知道怎么行使,有些人认为即使举行听证会也是行政机关和村委会的一言堂,走个过场、形式而已,都漠视放弃了。

3、评估机构选择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评估不是必经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

依据590号令的规定,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但如果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房屋已经被评估并且评估结果偏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享有异议的权利。

即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权

在我们日常接待的咨询中,经常听到被征迁人遭受逼签等行为,对被征迁人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被征迁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行为包括: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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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拆迁主体是谁,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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