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征地拆迁资金实施的管理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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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征地拆迁资金实施的管理办法是

一、征地拆迁资金实施的管理办法是

法律主观:

一、资金来源 各地的征地 拆迁 资金管理办法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 )工作经费列入征地拆迁成本,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二、工作经费标准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 乡镇、村组: 征地 按照水田2021元亩、旱地1800元亩、林地900元亩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拆迁按照2021元户(住宅);迁坟按照200元冢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600元亩安排工作经费(含用地报批经费)。 三、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召开村组会议、签订征地 拆迁协议 村组干及村民误工补助、交通设备使用费、维修费等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并符合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要求。 四、工作经费拨付方式 在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进度不影响项目推进的情况下,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征地拆迁项目确定后,经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对征地拆迁实物量测算后核准所需工作经费总额,县财政局先期拨付所需工作经费总额的30%给乡镇作为征地拆迁工作启动经费,此后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另行拨付。 五、工作经费管理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由乡镇对所分配的工作经费负总责,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支出,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拆迁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第四条(责任划分)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额度管理

第五条(补偿费用)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成都市国土局费用测算方案为基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确定;

国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国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安置费用。

第六条(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中:

(一)市政府明确对区(市)县实行包干定额补助方式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不再安排工作经费。

(二)受托征地拆迁项目工作经费应在委托方与集团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有城市房屋拆迁根据拆迁工作量和拆迁难度,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确定。

(四)具体承担征地拆迁的区(市)县(含指定的工作主体,下同)工作经费,应在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相关税费)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八条(预算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应按照集团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集团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分年度实施的,应在总体预算基础上,按照实施进度进行分年度预算和控制。

其中:

集团公司承担征地拆迁项目纳入集团预算管理;

集团所属企业承担的征地拆迁项目纳入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条(审批流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和工作经费支付审核审批流程为:

用地保障部经办人→用地保障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用地保障部分管领导→计划财务部分管领导→集团总经理→集团董事长→集团出纳支付。

需由集团缴纳或集团受托缴纳税费,按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条(支付要件)征地拆迁资金支付原则上应提供如下要件:

(一)集团公司与委托方、区(市)县签署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首次拨付附件);

(二)市政府相关文件(首次拨付附件);

(三)市政府明确由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进行资金监管的征地拆迁项目应提供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拨款通知;

(四)城市房屋补偿安置清册;

(五)市房管局出具的审核同意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凭证;

(六)项目业主委托代缴税费文件。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结算时间)征地拆迁资金的结算原则上与工程项目同步结算。

针对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批准后也可单独结算。

征地拆迁费用结算前,征地拆迁支出暂作预支管理。

征地拆迁资金同步结算的,以项目竣工决算时间作为结算时间。

单独结算的,在完成征地拆迁报征手续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结算依据)征地拆迁资金的结算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依据:

(一)国家/省/市关于该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划拨的各类行政批准文件;

(二)集团与征地拆迁有关各方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等法律性文件。

(三)征地拆迁资金支付凭据。

(四)区(市)县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出具的补偿安置费用汇总凭据(含经有关各方认定的补偿安置清册)。

(五)土地移交情况确认资料。

第十三条(结算要求)征地拆迁资金结算工作由用地保障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和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使用监管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项专户管理。

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区(市)县政府及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按项目分补偿安置费和工作经费设立专户,用于征地拆迁资金的归集。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审计监管)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国土和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管。

集团公司用计财部、用地保障部可视情况对所属企业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进行财务检查、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修订)本办法由集团计划财务部会同用地保障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三、征地拆迁资金实施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第三条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第四条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成都市国土局费用测算方案为基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确定;国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国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安置费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应按照集团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集团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分年度实施的,应在总体预算基础上,按照实施进度进行分年度预算和控制。

其中:

集团公司承担征地拆迁项目纳入集团预算管理;集团所属企业承担的征地拆迁项目纳入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四、征地拆迁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法律分析:

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五、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第四条(责任划分)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额度管理

第五条(补偿费用)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成都市国土局费用测算方案为基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确定;

国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国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安置费用。

第六条(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中:

(一)市政府明确对区(市)县实行包干定额补助方式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不再安排工作经费。

(二)受托征地拆迁项目工作经费应在委托方与集团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有城市房屋拆迁根据拆迁工作量和拆迁难度,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确定。

(四)具体承担征地拆迁的区(市)县(含指定的工作主体,下同)工作经费,应在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相关税费)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八条(预算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应按照集团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集团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分年度实施的,应在总体预算基础上,按照实施进度进行分年度预算和控制。

其中:

集团公司承担征地拆迁项目纳入集团预算管理;

集团所属企业承担的征地拆迁项目纳入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条(审批流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和工作经费支付审核审批流程为:

用地保障部经办人→用地保障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用地保障部分管领导→计划财务部分管领导→集团总经理→集团董事长→集团出纳支付。

需由集团缴纳或集团受托缴纳税费,按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条(支付要件)征地拆迁资金支付原则上应提供如下要件:

(一)集团公司与委托方、区(市)县签署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首次拨付附件);

(二)市政府相关文件(首次拨付附件);

(三)市政府明确由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进行资金监管的征地拆迁项目应提供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拨款通知;

(四)城市房屋补偿安置清册;

(五)市房管局出具的审核同意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凭证;

(六)项目业主委托代缴税费文件。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结算时间)征地拆迁资金的结算原则上与工程项目同步结算。

针对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批准后也可单独结算。

征地拆迁费用结算前,征地拆迁支出暂作预支管理。

征地拆迁资金同步结算的,以项目竣工决算时间作为结算时间。

单独结算的,在完成征地拆迁报征手续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结算依据)征地拆迁资金的结算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依据:

(一)国家/省/市关于该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划拨的各类行政批准文件;

(二)集团与征地拆迁有关各方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等法律性文件。

(三)征地拆迁资金支付凭据。

(四)区(市)县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出具的补偿安置费用汇总凭据(含经有关各方认定的补偿安置清册)。

(五)土地移交情况确认资料。

第十三条(结算要求)征地拆迁资金结算工作由用地保障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和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使用监管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项专户管理。

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区(市)县政府及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按项目分补偿安置费和工作经费设立专户,用于征地拆迁资金的归集。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审计监管)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国土和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管。

集团公司用计财部、用地保障部可视情况对所属企业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进行财务检查、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修订)本办法由集团计划财务部会同用地保障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六、征地补偿费的资金管理方法有哪些

征地拆迁现场实物调查必须由五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即实行五到场五签字调查确认制度: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及签字。

2、被征地承包经营人到场及签字。

3、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4、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5、项目用地单位代表到场及签字。

一、农民不签字征地的后果具体有哪些

农民不签字征地的后果:

征地如果履行了一切合法手续,农民不签字征地也是合法的。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有哪些吗?

1、用地的申报和审批

征收集体土地首先需要由市、县国土局研究通过后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安置途径、补偿标准等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停止办理有关的房产手续,以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途径增加补偿费用。

在送达征地告知后,市、县国土局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土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市、县国土局还需告知被征收方就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随后,市、县国土局就调查及听证结果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包括:

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

并将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省政府上报审批。

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省政府或国务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

在收到批准文件1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同国有土地征收相类似的是,集体土地征地在报批前也需要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缴至财政专户,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征收土地公告与补偿

随着征收土地的公告,相应的政府部门(即市、县国土局)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该方案还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国土资源局备案。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等需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三、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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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10、征地拆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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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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