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山西省农村土地确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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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山西省农村土地确权实施细则

一、山西省农村土地确权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a、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c、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d、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e、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二轮承包全家已经转入非农户口的承包地的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 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山西宅基地确权

为了解决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做好后续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农村耕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应根据群众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实现了集约经营并确定增产的,可以根据承包者的要求,签定更长期的承包使用合同。

凡土地使用证未发到农户的,要在承包合理的基础上,尽快发放到农户。

在规定的承包期内,只要承包农户按合同正常经营、农户又没有提出要求的,就不要轻易变动,承包含同期满后,农户仍可连续承包。

承包户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不得私自转为非农用途,严禁在承包耕地上任意挖土、烧砖、盖房、建坟和搞其它非农业生产设施,已搞了的要责令复耕。

二、增加投入,堤高地力

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和农民家庭经营都应增加土地投入。

农户承包应按土地质量等级联系产量、联系投入承包。

集体对投入多、产量高的农户应予奖励。

要普遍建立土地等级档案。

每隔几年评定一次,升奖降罚。

对在承包期间整治土地、增加投资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的,土地转包时,集体或新承包户要给予相应补偿,对因投入不足造成地力衰退的,要责令其交纳一定的赔偿费;对无故弃耕或荒芜土地的,应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地。

允许和鼓励农民在承包地内合作兴办小型水利设施和恢复废弃的水井、高灌站等。

谁修复、谁管理、准受益。

凡农民自己新垦的耕地,从成地受益起十年内集体不提留积累,五年内不纳税。

农民在集体统一规划下,投工投资进行了农田基本建设的,在转让或退包耕地时,可作价由集体或新承包户给以补偿。

三、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的向外转移,一部分长期从事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户,已无力经营好耕地,原则上应将承包地交回集体,重新发包给种田能手或劳多户承包;也可在保证合同兑现前提下,经过集体同意,由这些户自找对象转包或托户代耕。

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

无劳户或缺劳户自愿退包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应予支持;集体或转入户应为转出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在土地广阔、工副业发达、多数劳力已转入第二、第三产业的乡村,允许将土地转包给异地种田能手经营。

在规模经营中,有的地方出现有农机配套的“家庭农场”、农户自愿组合的合作农场、集体承包的专业化农场等,都是适应商品生产发展需要的集约经营方式,应予肯定,并给以支持。

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在粮食作物集中地区、地广人稀、城郊、工副业发达地区应加快步伐。

但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绝不可违背群众意愿拼凑大户。

四、妥善解决地块分割过碎问题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一些地方采取了平均分地办法,导致地块分割过碎,农户经营不便,且给农机作业、排水灌溉、病虫防治、作物种植带来困难。

各地可从生产发展需要出发,在做好承包户工作的基础上,对分割过碎的耕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调换。

有的可由集体搭桥,农户自行协商调换,有的可由集体出面,用“以产取齐”的办法,按统一规划,调整和合并零碎承包地。

为了防止耕地继续分割,对土地长期承包后出现的人口增减变动问题,一般应通过留“机动田”或“动产不动地”(调整定购任务和上交提留)的办法解决,逐步做到增人不增田、分家不分田。

五、改进提留办法,减轻土地承包者负担

承包土地的农户,应按合同规定向集体交纳提留,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各项提留和摊派要合理负担。

应提倡按各业产值比例计算或按人、按劳、按收入分担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用的办法。

在集体企业发达的乡、村,应从企业上交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生产,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对规模经营的商品粮大户,也要给予必要的扶助。

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

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普遍建立并逐步健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

对于承包土地农户,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有责任根据需要和可能,从灌溉、农机、植保、科技、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提供统一的生产服务。

凡水利工程设施较多、灌溉面积较大的乡、村,应建立水利专业服务组织,统一制定用水规划,统一掌握水费标准,统一组织配水浇地,实行岗位责任制。

集体拥有大中型农机具的,可以成立农机服务专业队或承包给农机户保管使用,但必须由集体根据农事季节统一安排耕、播、收、运、脱粒等作业。

对优良品种、商品肥、农药、柴油、地膜等农用生产物资,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可按农民的要求,统一购置和供应。

对作物种植、田间管理、防治病虫、新技术推广等,集体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进行必要的组织工作,各户要按时完成各种作业任务。

所有服务内容,都要纳入合同加以规定并认真兑现。

因服务不周造成损失的,集体要承担经济责任。

服务收费标准,由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实力而定。

七、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应由发包单位和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以文字书写,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保证兑现。

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口头合同”、“君子协议”等,应予纠正。

合同变更、修订和续订都应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

加强合同管理,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任务。

三、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政策变化:

城市户口农民、一户多宅情况和转手宅基地的人将难以再申请宅基地。

进城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无法申请宅基地;

一户多宅情况不再享有申请权利;

转手或卖掉宅基地的人也不再有申请权利。

进城居民应尽快争取宅基地以便养老。

法律分析

据悉目前最新的农村宅基地政策,一下三类人以后将将很难再申请宅基地了。

一、已经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民由于很多的农民在进城打工后,赚到了很多资本,就把全家人迁到了大城市,顺带也把户口转为了非农业户口,对于这些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农民”,不再给予宅基地申请。

二、一户多宅的人农村宅基地政策原则上是“一户一宅”,由于历史遗留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了农村很多地方都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像这样类型的不再给及申请权利。

三、将原有的宅基地转手或者卖了对于一些人把原有宅基地卖了或者转手了,这种类型的也不再给予宅基地申请,因为原则上要遵守一户一宅。

不过很多进城后的居民都喜欢在老家留有一块土地,以后方便养老,这样的话,要抓紧时间去争取了。

拓展延伸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举措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政策旨在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确保农民对自己的宅基地拥有合法的产权,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新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农村宅基地流转难、融资难等问题,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流转和融资机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此举也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增强农民的土地保护意识,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的实施将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福利,进一步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结语

根据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已经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民、一户多宅的人以及将原有宅基地转手或卖掉的人将很难再申请宅基地。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解决流转和融资难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这将为农民带来更多发展机遇,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

劳动纠纷法律团队为您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山西宅基地确权 -宅基地

法律分析:

继承了父母的房子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只要户口与父母的户口独立出去了,另外只要父母宅基地上还有房子是不会收回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山西省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为了解决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做好后续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农村耕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应根据群众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实现了集约经营并确定增产的,可以根据承包者的要求,签定更长期的承包使用合同。

凡土地使用证未发到农户的,要在承包合理的基础上,尽快发放到农户。

在规定的承包期内,只要承包农户按合同正常经营、农户又没有提出要求的,就不要轻易变动,承包含同期满后,农户仍可连续承包。

承包户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不得私自转为非农用途,严禁在承包耕地上任意挖土、烧砖、盖房、建坟和搞其它非农业生产设施,已搞了的要责令复耕。

二、增加投入,堤高地力

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和农民家庭经营都应增加土地投入。

农户承包应按土地质量等级联系产量、联系投入承包。

集体对投入多、产量高的农户应予奖励。

要普遍建立土地等级档案。

每隔几年评定一次,升奖降罚。

对在承包期间整治土地、增加投资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的,土地转包时,集体或新承包户要给予相应补偿,对因投入不足造成地力衰退的,要责令其交纳一定的赔偿费;对无故弃耕或荒芜土地的,应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地。

允许和鼓励农民在承包地内合作兴办小型水利设施和恢复废弃的水井、高灌站等。

谁修复、谁管理、准受益。

凡农民自己新垦的耕地,从成地受益起十年内集体不提留积累,五年内不纳税。

农民在集体统一规划下,投工投资进行了农田基本建设的,在转让或退包耕地时,可作价由集体或新承包户给以补偿。

三、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的向外转移,一部分长期从事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户,已无力经营好耕地,原则上应将承包地交回集体,重新发包给种田能手或劳多户承包;也可在保证合同兑现前提下,经过集体同意,由这些户自找对象转包或托户代耕。

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

无劳户或缺劳户自愿退包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应予支持;集体或转入户应为转出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在土地广阔、工副业发达、多数劳力已转入第二、第三产业的乡村,允许将土地转包给异地种田能手经营。

在规模经营中,有的地方出现有农机配套的“家庭农场”、农户自愿组合的合作农场、集体承包的专业化农场等,都是适应商品生产发展需要的集约经营方式,应予肯定,并给以支持。

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在粮食作物集中地区、地广人稀、城郊、工副业发达地区应加快步伐。

但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绝不可违背群众意愿拼凑大户。

四、妥善解决地块分割过碎问题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一些地方采取了平均分地办法,导致地块分割过碎,农户经营不便,且给农机作业、排水灌溉、病虫防治、作物种植带来困难。

各地可从生产发展需要出发,在做好承包户工作的基础上,对分割过碎的耕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调换。

有的可由集体搭桥,农户自行协商调换,有的可由集体出面,用“以产取齐”的办法,按统一规划,调整和合并零碎承包地。

为了防止耕地继续分割,对土地长期承包后出现的人口增减变动问题,一般应通过留“机动田”或“动产不动地”(调整定购任务和上交提留)的办法解决,逐步做到增人不增田、分家不分田。

五、改进提留办法,减轻土地承包者负担

承包土地的农户,应按合同规定向集体交纳提留,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各项提留和摊派要合理负担。

应提倡按各业产值比例计算或按人、按劳、按收入分担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用的办法。

在集体企业发达的乡、村,应从企业上交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生产,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对规模经营的商品粮大户,也要给予必要的扶助。

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

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普遍建立并逐步健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

对于承包土地农户,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有责任根据需要和可能,从灌溉、农机、植保、科技、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提供统一的生产服务。

凡水利工程设施较多、灌溉面积较大的乡、村,应建立水利专业服务组织,统一制定用水规划,统一掌握水费标准,统一组织配水浇地,实行岗位责任制。

集体拥有大中型农机具的,可以成立农机服务专业队或承包给农机户保管使用,但必须由集体根据农事季节统一安排耕、播、收、运、脱粒等作业。

对优良品种、商品肥、农药、柴油、地膜等农用生产物资,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可按农民的要求,统一购置和供应。

对作物种植、田间管理、防治病虫、新技术推广等,集体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进行必要的组织工作,各户要按时完成各种作业任务。

所有服务内容,都要纳入合同加以规定并认真兑现。

因服务不周造成损失的,集体要承担经济责任。

服务收费标准,由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实力而定。

七、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应由发包单位和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以文字书写,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保证兑现。

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口头合同”、“君子协议”等,应予纠正。

合同变更、修订和续订都应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

加强合同管理,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任务。

六、山西宅基地确权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继承了父母的房子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只要户口与父母的户口独立出去了,另外只要父母宅基地上还有房子是不会收回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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