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法律分析:《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镇)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政府处理,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以由乡镇级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一、争议宅基地解除后如何确权
目前《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3种:
1、协商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产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复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产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进行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相关规定,就镇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b、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及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
国土局、国土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土局作出)。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受理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
响案件的处理。
4、确定案件承办人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国土局局长决定。
5、调查取证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6、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县国土局印章后生效。
县国土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批。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将案卷上报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8、送达处理决定书。
村民不讲理土地纠纷解决方式如下:
1、相互调解农村土地出现纠纷大多是同一个家庭成员之间较为常见,亲戚之间出现纠纷的话,首先就是相互协商调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里面比较有威望的老人来裁决。
如果不是牵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纠纷,一般的通过家庭内的和解都能解决,毕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较好说话。
一般一个村里的人都有点沾亲带故的,所以调解起来一般也比较容易;
2、村委会调解如果是相互之间调解不了的土地纠纷矛盾,这个时候农民们一般都会找到村委会来调解。
因为农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体进行的,所以对农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了解比较清楚,而且村干部对村里各农民家里的情况也都比较了解,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也很有经验,因此在农村调解土地纠纷的过程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3、县市仲裁如果村一级的委员会无法解决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那么农民们还可以向更高一级的县市申请仲裁。
我国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农民土地出现纠纷之后仲裁的具体流程及方式。
如果农民们需要申请仲裁的需要提前了解这部立法,对仲裁的具体形式以及内容了解清楚,这样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造成土地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
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
有的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暗箱操作”,引起群众不满。
有的是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旧班子之间或村干部之间有矛盾,导致现任村委会否认原合同,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
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
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
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
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
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
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
在村民土地纠纷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纠纷,这种纠纷大多由于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难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政府处理,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以由乡镇级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一、争议宅基地解除后如何确权
目前《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3种:
1、协商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产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复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产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进行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村里的土地纠纷找土地主管部门解决。
一般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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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置土地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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