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 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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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 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我国税法对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第一产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详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这意味着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具体到免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这些具体项目都被明确列入了免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农业相关活动都免税。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此外,如果企业的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与其他应税项目所得无法准确划分,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纳税。

综上所述,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法对第一产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促进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产业的发展。但是,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企业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所得税;

(二)是指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分为以下四个步骤循序进行:

(1)纳税人填报年度申报主表及其系列附表;

(2)系统审核各张报表的表内关系;

(3)系统审核各张报表的表间关系;

(4)审核通过的,生成申报表,提交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5)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6)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7)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8)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

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1)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3)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农林牧鱼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额式减免,不属于税基式优惠。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有三种方式:

1、税额式减免:

农林牧渔免税,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10万。

海水养殖减半,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5万,征5万。

2、税率式减免: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应税所得100万,纳税100x15%=15万。

3、税基式减免:

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5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70%抵扣满两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四、农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法律分析: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衍生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什么?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五、什么是农林牧渔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所得税;

(二)是指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分为以下四个步骤循序进行:

(1)纳税人填报年度申报主表及其系列附表;

(2)系统审核各张报表的表内关系;

(3)系统审核各张报表的表间关系;

(4)审核通过的,生成申报表,提交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5)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6)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7)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8)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

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1)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3)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农林牧鱼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额式减免,不属于税基式优惠。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有三种方式:

1、税额式减免:

农林牧渔免税,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10万。

海水养殖减半,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5万,征5万。

2、税率式减免: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应税所得100万,纳税100x15%=15万。

3、税基式减免:

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5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70%抵扣满两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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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 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什么是农林牧渔减征企业所得税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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