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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登报声明公布身份证信息是犯法行为。
具体来说:
侵犯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拆迁办登报声明公布身份证信息,显然属于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拆迁办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公布身份证信息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拆迁办公布身份证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
综上所述,拆迁办登报声明公布身份证信息是违法的,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居民身份证号是公民身份及财产拥有权等的一个重要凭证,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可以公布。
违法,侵犯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没有。
房子拆迁过程中不需要办理户口转移,拆迁是政府征收行为,对户口没有影响。
如果拆迁完成之后可以将户口转移到新分配的房子中,或者,根据当事人意愿决定是否转移到新分配的房产中,对于拆迁户口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惯例,应该有当地同意拆迁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在搬迁之后统一组织拆迁居民办理户口转移事项。
但是当事人自愿把户口转移到其他地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身份证更改地址流程如下:
一、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者,可随时申请更换
二、办理地点(1)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2)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
三、办理材料(1)《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2)原《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1)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3)缴纳证件工本费(4)交回旧证,领取新证
五、办理费用换领居民身份证 20 元
六、办理时间60 日内;
交通不便的地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
居民身份证号是公民身份及财产拥有权等的一个重要凭证,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可以公布。
违法,侵犯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有两种,对于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此外,除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即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种方式——申请公开。
简而言之,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该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政府没有主动进行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答复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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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协议登报声明,公布身份证号码违法吗?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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