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旧房翻建最新规定,新福利!这里出台住房优待办法,首次将退役军人家庭纳入优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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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旧房翻建最新规定,新福利!这里出台住房优待办法,首次将退役军人家庭纳入优待范围

一、新福利!这里出台住房优待办法,首次将退役军人家庭纳入优待范围

11月23日,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

市残联、市税务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共10家单位联合印发

《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

《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相较过去有了更多优待举措。

公租房优先轮候保障

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方面,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的

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及家属、退役军人家庭,

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员类别,

在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时

通过加分的方式优先予以保障。\n\n\n 部分费用享受减免

在有关费用减免方面,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及办理土地证件时,

免收登记费;

优抚对象自建住房

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实物配租的优抚对象,

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补助政策,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

西海岸新区、城阳区优抚对象中的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全额减免,

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所承担的

租金部分可申请减免50%。\n\n\n 优待范围和力度进一步扩大

新印发的《青岛市抚恤定补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是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优抚对象办实事、解难题的

又一扎实举措。\n\n\n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

新的优待办法

实现了优抚对象公共租赁住房

与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

轮候排序实施方案的联动,

将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加分值提至最高;

同时,扩大优待对象范围,

首次将现役军人及家属、

退役军人家庭纳入加分范围,

充分体现对现役军人

和退役军人的尊崇和优待。

减免优抚对象

所承担的有关费用,

如不动产权登记费

由“减半收取”调整为“免收”;

将公租房租金减免范围

由“个人承担部分”

扩大为“其家庭承担部分”,

减轻了广大优抚对象的经济负担。

为充分保障优抚对象利益,

《办法》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执行。

以下为办法全文↓↓↓

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及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 〔2020〕55号)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口的,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 (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以下简称 “优抚对象” ),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 政策扶持、 社会参与相结合, 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与社会其他群体相比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以下住房保障优先优惠待遇:

(一)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及家属、退役军人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员类别,在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时通过加分的方式优先予以保障。具体加分标准按照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执行。

(二) 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三)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

(四) 优抚对象自建住房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补助政策,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优抚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全额减免,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减免50%。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优抚对象,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区 (市) 参照执行。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第七条对农村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 的,优 先 纳 入 保 障 范 围,所 需 费 用 由 市 级 财 政、区(市) 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重建或者修缮政府补助标准由各区 (市) 自行确定。其中,市财政对各区 (市)按照80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除因冰雹、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破损外,原则上农村优抚对象五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新建或修缮。各区 (市) 按照优抚对象申请、当地退役军人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危房重修重建施工、第三方验收、补助资金拨付的流程组织实施,评估经费从区 (市) 补助资金中列支。

优抚对象有两套 (含两套) 以上住房的,只将其本人常年居住的一套住房纳入保障范围。优抚对象名下没有房产的,可将其常年实际居住的住房纳入保障范围。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养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第九条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和条件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条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困难生活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优抚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发生变化,按照住房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组织开展农村优抚对象危房修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 (单位) 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 优先发放补助款项。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各区 (市) 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并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定期进行调查摸底, 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按规定落实住房优待政策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有冒领、骗取补助金、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住房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住房优待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执行。

老班长说:

安居才能乐业。

住房涉及优抚对象家庭幸福,

给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是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的实际举措,

也是落实尊崇关爱的切实行动!

有效缓解优抚对象住房问题,

让他们感受到尊崇关爱,

也让全社会尊崇军人的氛围更加浓厚。

老班长认为,

青岛市经济较为发达,

结合自身优势提供了有益经验,

其他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优待政策。

二、退伍军人家属优待政策有

法律分析:

军人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

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三、参战退役军人住房优待政策

住房方面: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四、军人家属优待政策

一、军人家属优待政策1、军人配偶军人未成年子女,享受免费医疗,军官和军士父母,以及配偶父母享受优惠医疗。

所谓优惠医疗,是指急诊门诊医保报销后再减免20%,如果住院的,医保报销后再减免50%百分之五十。

2、现役军人分居补助费,每月1.000元,如果驻地外工作每月增加500元。

3、军人父母年满60岁,每月领取赡养金600元。

4、配偶每月荣誉金500元,双方如果都是军人均可享受配偶荣誉金。

5、子女每月保教费500元。

6、军属可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期间军属每年可领取少则1万元,多则12万的优待金,在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役的,标准还增加两到三倍,每个城市的优待金标准都不一样,这和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相关,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城市,优待金的标准就越高,反之经济越落后的城市优待金的标准就会越低。

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

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五、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政策有什么

法律分析:

军人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

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六、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法律分析:

1.优待证,可享受到很多的福利待遇的;

2.生活补助,对有困难的退伍家属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3.医疗,家属可享受免挂号、看诊免费等优惠;

4.教育,子女在入学的时候,可享受到很好的资源。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

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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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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