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5年时间,长期接触处理各省市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充分了解各省市的征地拆迁模式,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并以此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坚持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积极解决委托人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邻里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如下: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利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互相谦虚,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如果谈判失败,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等受理机关申请处理;
3、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后15天内向上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只能在村里集体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而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里集体所有。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村里集体转让,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
1、 家庭共有。
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关键看在房屋产权形成过程中,是原始取得,即自己建造,还是继受取得。
共有形式:
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全部家庭成员共有。
取得途径分两种: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房屋,即家庭成员自行建造的房屋。
主要审查农民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已成年家庭成员,在建房时有否出钱、出力,并对全体家庭成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哪些家庭成员享有财产所有权,从而确定房屋共有人,必要时可向邻居或村委干部调查核实。
在审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人时,不能仅凭农民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作为产权共有人,它是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中,确定以户为单位,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一个依据。
继受取得房屋。
有两种情况;一是从祖辈继承、赠与取得;二是符合条件,从本村村民有偿转让取得。
但有一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继承的房屋系老屋,后经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劳动等方式,对房屋进行重大维修、改造,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应作为继承人个人财产。
2、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全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共有关系。
共有人主体必须具备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购买的一切合法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村比较普遍形式有三种:
经审批夫妻自行建造的房屋;结婚后,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亲将自己建造的房屋分给子女的,即农村所称分家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结婚后向其他村民购买住房。
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权公证时,不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应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须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民建房审批表,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被继承人涉及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员除了收集审查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外,必须到被继承人所在地村二委会干部或邻居进行调查,调查房屋有否纠纷、争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进行分家析产,有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
【法律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第一条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
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法律分析: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农村宅基地与邻居有纠纷解决方法如下:
1、邻里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的争议,双方要本着尊重,相互谦让的原则,一同要来协商处理问题;
如果协商处理成功,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就会按照协议来执行。
但是所签订的协议不能够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够损害集体土地的利益,包括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通过当地的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的申请,申请处理的时候要以书面的形式。
宅基地的户型图,还有相关的资料来源等等要一并提交,15天之内会受理;
3、如果乡镇没有受理,可以向当地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就会对于宅基地的权属争议做出处理决定。
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
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变更的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1、 家庭共有。
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关键看在房屋产权形成过程中,是原始取得,即自己建造,还是继受取得。
共有形式:
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全部家庭成员共有。
取得途径分两种: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房屋,即家庭成员自行建造的房屋。
主要审查农民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已成年家庭成员,在建房时有否出钱、出力,并对全体家庭成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哪些家庭成员享有财产所有权,从而确定房屋共有人,必要时可向邻居或村委干部调查核实。
在审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人时,不能仅凭农民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作为产权共有人,它是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中,确定以户为单位,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一个依据。
继受取得房屋。
有两种情况;一是从祖辈继承、赠与取得;二是符合条件,从本村村民有偿转让取得。
但有一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继承的房屋系老屋,后经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劳动等方式,对房屋进行重大维修、改造,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应作为继承人个人财产。
2、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全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共有关系。
共有人主体必须具备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购买的一切合法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村比较普遍形式有三种:
经审批夫妻自行建造的房屋;结婚后,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亲将自己建造的房屋分给子女的,即农村所称分家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结婚后向其他村民购买住房。
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权公证时,不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应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须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民建房审批表,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被继承人涉及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员除了收集审查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外,必须到被继承人所在地村二委会干部或邻居进行调查,调查房屋有否纠纷、争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进行分家析产,有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
【法律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第一条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
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法律分析: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为:
一、协商,因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二、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三、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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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邻里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与邻居纠纷找谁解决
内容审核: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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