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农村征地价格,中山各村征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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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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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评估公司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拆迁纠纷案件及涉及征地拆迁的民事、其他房产纠纷案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案件、违法强拆房屋案件等领域经验丰富。

中山农村征地价格,中山各村征地情况

一、中山各村征地情况

2022年11月1日-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多则征收土地公告,一大波的村将要迎来拆迁了。那么,2022年中山市最新拆迁村名单有哪些?整理发现涉及16个村!看看有没有你家?

一、中山市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

1、东凤镇:安乐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49号):征收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48号):征收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2、坦洲镇:同胜社区、七村社区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47号):征收中山市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46号):征收中山市坦洲镇七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3、南头镇:穗西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31号):征收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4、南朗镇:华照村、濠涌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30号):征收中山市南朗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29号):征收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十顷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28号):征收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岐山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27号):征收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麻西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26号):征收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麻东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25号):征收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林溪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24号):征收中山市南朗镇濠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n\n\n5、民众镇:裕安村、义仓村、新平四村、新平村、新建村、群安村

(1)裕安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23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裕安村民家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22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裕安村民家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21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裕安村民家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20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裕安村民家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19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裕安村民家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2)义仓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18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义仓村乐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17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义仓村乐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15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义仓村乐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14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义仓村乐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13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义仓村乐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12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义仓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71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义仓村乐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3)新平四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11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四村第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10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四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09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四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08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四村第七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07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四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4)新平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06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三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05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三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04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三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03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02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01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00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99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98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97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96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平二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95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5)新建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94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建村新华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93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建村新华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92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建村新华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91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建村新华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90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建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中山市民众镇新建村新华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89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新建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6)群安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88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群安村新群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87号):征收中山市民众镇群安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6、阜沙镇:上南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116号):征收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文安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7、火炬开发区:珊洲村、黎村、东利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86号):征收中山火炬开发区珊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85号):征收中山火炬开发区黎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 [2022]84号):征收中山火炬开发区东利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公顷为国有土地。

综上可知,中山市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涉及7个镇(开发区)16个村(社区)。下一个拆迁户是你家吗?

二、中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知识

一、广东中山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广东中山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广东省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每年政府都会调整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以适应经济的快速增长。

政府征地时,除了应对土地进行补偿,还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和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费用等进行补偿,以尽可能降低被征地人员的损失。

三、中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一、安置房国家征收地后有没有赔偿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需要对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安置房是属于附着物,所以是需要补偿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核桃树国家征地补偿是什么

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三、公益林补偿标准是什么

公益林补偿标准如下:

每年15元/亩,其中:

直补到集体和个人所有的12.75元/亩;

集中统一管护费2.00元/亩;

公共管护支出为0.25元/亩。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中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广东省中山市有三类、四类土地两种: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东区街道、石岐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古镇镇。

补偿标准:

耕地:

64600/亩;

园地;

49667元/亩;

林地:

25067元/亩;

养殖水面;

67067元/亩;

未利用地:

19877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中山港街道、五桂山街道、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

补偿标准:

耕地:

59200/亩;

园地;

45600元/亩;

林地:

21200元/亩;

养殖水面;

61467元/亩;

未利用地:

182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广东中山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一、广东中山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广东中山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广东省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每年政府都会调整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以适应经济的快速增长。

政府征地时,除了应对土地进行补偿,还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和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费用等进行补偿,以尽可能降低被征地人员的损失。

六、广东中山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广东省中山市有三类、四类土地两种: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东区街道、石岐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古镇镇。

补偿标准:

耕地:

64600/亩;

园地;

49667元/亩;

林地:

25067元/亩;

养殖水面;

67067元/亩;

未利用地:

19877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中山港街道、五桂山街道、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

补偿标准:

耕地:

59200/亩;

园地;

45600元/亩;

林地:

21200元/亩;

养殖水面;

61467元/亩;

未利用地:

182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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