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拆迁补偿和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违法没收4.7斤肉,被判赔偿79元—诉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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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龙子湖区拆迁补偿和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违法没收4.7斤肉,被判赔偿79元—诉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案

一、违法没收4.7斤肉,被判赔偿79元—诉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案

违法没收4.7斤肉,被判赔偿79元—诉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案

二、违法征收和拆迁的,政府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判决全文)

一、食品安全法148条解读1000元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对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当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并且是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赔偿金,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

但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未达到1000元,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3、例如食品价款为20元,价款的十倍仅仅为200元,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而不是200元的赔偿金。

4、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食品安全法148条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条件有哪些

1、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2、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3、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4、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十倍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产品具有实害”如何认定

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1)这里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分析如下:

第一款规定的是,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进行损失赔偿的“首负责任制”。

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适用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2)由此可见,该两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均包含“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要求。

因而,适用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2.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进行理解。

(1)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不能孤立地只看第148条的内容,而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及理解。

(2)在《食品安全法》中,与惩罚性赔偿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其要点有三处:

一是第148条第1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

二是第148条第2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是第150条第2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

3.从以上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结论: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须是产品存在实际危害,即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如果产品不存在实际危害,仅是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除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以外,则不属于“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4.可见,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产品如果在实质上没有危害,仅是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虽然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为违规情形处罚,但是不能作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情形处理。

三、判决政府行政违法怎样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

它包括行政赔偿的行为规范和损害范围。

前者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后者是指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赔偿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一、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具体如下:

1、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

2、行政诉讼案由的结构。

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政管理范围加行政赔偿;

3、行政诉讼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二、行政赔偿如何理解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

(3)损害必须已经发生;

(4)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三、刑事的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有什么区别

二者并无法比较区别,因为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因此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其中一种。

当行使刑事侦查、审判等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人身自由、财产损害的,有权请求刑事赔偿。

而当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受害人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杨某诉城管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原告:

杨广雨 被告:

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三人: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宏业村街道办事处 1982年原告杨广雨承租了第三人街道办事处所有的涉案房屋,2002年12月第三人街道办事处到被告处申请称该两间房屋是违章建筑,后被告调查认定:

该房符合违章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对第三人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其自行拆除。

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第三人,但没有送达给原告。

2003年1月14日被告与第三人街道办事处、宏业村派出所一起将房屋拆除。

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执法罚决字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得到法院支持。

后原告向被告行政执法局申请赔偿,被告拒绝。

原告诉称,涉案房屋是持有蚌自字第0436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建筑物。

原告自1982年始从街道办事处租赁使用至2003年1月14日止。

被告在未掌握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以拆除违法建筑为由,且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03年1月14日下午强行拆除,致使原告和房屋所有权人正在进行的拆迁安置还原补偿终止,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该行为已被确认是违法行使职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2830元。

在诉讼中原告自愿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房屋是所有人街道办事处的,该房屋是其自行拆除的,非被告强拆行为。

原告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依法没有诉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第三人街道办事处述称,原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即被告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第三人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被确认违法,应当赔偿该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具体体现在居住使用方面。

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房屋装修、损坏的家具及生活用品的实际损失,同时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照12号令赔偿的搬迁费、拆迁安置还原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属民事争议,不属行政赔偿。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广雨关于房屋装修4550元、搬迁费450及拆迁安置还原补偿费45000元的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 一、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二、原告请求予以国家赔偿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理评析】 本案系在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相对人向法院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为的合法性及原告主张国家赔偿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充足性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对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方面的内容。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依据合法和程序合法四个要件,分别是指: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需为合法成立的有权主体、行政机关需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权限、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事实的存在,同时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需履行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和步骤。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行政执法局,有权对违章建筑的所有人作出处罚决定,并依该处罚决定会同所有人一起将违章建筑拆除,因而其为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的有权主体。

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为的依据来源于被告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执法罚决字72号行政处罚,由于该行政处罚决定因为程序违法被确认违法,因而直接导致被告作出的拆除原告使用房屋的行为依据不合法,而这就最终导致被告作出的拆除原告使用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对于“原告请求予以国家赔偿的主张是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行政赔偿的启动及具体赔偿内容方面的规定。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启动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存在行政主体,即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违法行为,需明确违法是指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与参加的国际公约等在内的规定;再次,存在损害后果,即当事人遭受了物质损害和直接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其中违法行政行为并不要求是损害结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应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至于其关联性紧密程度,则完全要依据案情来决定。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财产性的行政赔偿的方式仅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支付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来看,由于被告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为已被论证为违法行为,故对于该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的拆除行为侵害的是原告的房屋使用权,因此并不属于法律已经列举的财产性侵害类型,因此根据“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原告需举证证明该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直接损害。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仅提出赔偿的请求数额,但无具体证据来支持,且其提出的搬迁费和拆迁安置还原补偿费等赔偿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因而其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搜集能够证明自己因该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和人身损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28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项的规定赔偿;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9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第32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第33条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五、食品法赔偿1000元赔偿

一、食品安全法148条解读1000元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对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当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并且是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赔偿金,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

但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未达到1000元,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3、例如食品价款为20元,价款的十倍仅仅为200元,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而不是200元的赔偿金。

4、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食品安全法148条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条件有哪些

1、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2、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3、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4、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十倍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产品具有实害”如何认定

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1)这里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分析如下:

第一款规定的是,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进行损失赔偿的“首负责任制”。

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适用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2)由此可见,该两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均包含“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要求。

因而,适用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2.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进行理解。

(1)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不能孤立地只看第148条的内容,而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及理解。

(2)在《食品安全法》中,与惩罚性赔偿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其要点有三处:

一是第148条第1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

二是第148条第2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是第150条第2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

3.从以上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结论: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须是产品存在实际危害,即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如果产品不存在实际危害,仅是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除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以外,则不属于“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4.可见,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产品如果在实质上没有危害,仅是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虽然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为违规情形处罚,但是不能作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情形处理。

六、判决政府行政违法怎样赔偿 -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保护被征收人产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征收拆迁中的行政纠纷,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被征收人与市、县级政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后自愿搬迁已经成为常态,需要强制搬迁的越来越少。

在婺城区政府分期分批对二七区块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在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及搬迁奖励后自愿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在因建设快速公交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案涉区块包括许某某等22户1184平方米房屋,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

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

这样的事例具有一定普遍性,暴露了一些基层政府的法治意识不强,不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也说明一些基层政府在征收补偿中未能做到效率与法治的统一,更多考虑行政效能,而忽视程序正义。

婺城区政府在案涉房屋被拆除一个月之后才作出征收决定,至今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给予许某某任何补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由于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是婺城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其违法侵权的责任应由婺城区政府承担。

由于许某某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始终主张应以在改建地段提供房屋的方式赔偿损失,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或者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同时对许某某在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中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

与此同时,本案再审判决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引导功能,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从而促进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既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也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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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龙子湖区拆迁补偿和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食品法赔偿1000元赔偿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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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23日
补偿面积少算,单价低不等于没空间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10月23日
自管公房拆迁,2026年公房性质梳理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25年10月23日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2026年先看建成时间这一步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10月23日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2026年赔偿路子梳理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25年10月23日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先看四个要素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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