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农村宅基地户主变更证明,实际上是一份申请书,需要提交给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主变更。以下是一个农村宅基地户主变更申请书的范本:
XXX派出所:
本人系XXX村村民,目前户口成员共X人,原户主为XXX。鉴于XXX(原户主)因XXX原因,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将户主变更为XXX。
特此申请,敬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在书写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申请变更户主的原因。这可以是原户主因年老、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户主职责,或者是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进行变更等。在申请书中应简要说明原因。
列明户口成员及关系。在申请书中,应列明户口内的所有成员及其与原户主和新户主的关系,以便户口登记机关了解家庭成员情况。
使用正式、规范的语言。申请书应使用正式、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口语化或随意的表达方式。
签名和日期。申请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因此,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建议先与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需要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
而且发证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
一.农村宅基地户主可以更名吗?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第四点规定: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由上可知,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变化,应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二.宅基地更名需要什么详细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具体可咨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同时是不可以随便更改户主的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以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进行变更。
但是,转让时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在转让房屋时一并转让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证明就是农村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
(一)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需要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
而且发证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
一.农村宅基地户主可以更名吗?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第四点规定: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由上可知,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变化,应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二.宅基地更名需要什么详细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具体可咨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同时是不可以随便更改户主的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以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进行变更。
但是,转让时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在转让房屋时一并转让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不能。
正常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够进行买卖的,但是可以在符合法律条件时进行转让,转让之后,宅基地上的住宅就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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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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