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土地日】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文件看这里~(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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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土地日】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文件看这里~(持续更新中)

一、【土地日】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文件看这里~(持续更新中)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以来,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权益,国家和本市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征地政策,今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更新了相关政策,点击标题即可直接查看对应文件

1

国家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摘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摘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摘录)

5、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

6、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2

上海市政策文件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

8、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

9、

关于印发《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4号)

10、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21〕7号)

11、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规划划资源施〔2021〕362号)

12、

关于印发《本市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1〕5号)

13、

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1〕285号)

14、关于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2〕122号)

15、关于印发《关于委托实施征地房屋补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征〔2014〕255号)

16、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3号)

17、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沪规土资征〔2012〕378号)

18、关于印发《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市场化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5〕498号)

19

、

关于印发《关于遏制“投机种植”牟取法外高额征地补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规〔2020〕301号)

2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18〕853号)

21、关于实施征地房屋补偿电子签约工作的通知(沪地整〔2018〕44号)

2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

23、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3号)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会获得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三、补偿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7、属地人民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国土部门,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属地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8、属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9、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国土部门备案。

10、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1、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

审核通过的,属地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

县国土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决定同时一并公告。

12、房屋补偿与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房屋补偿与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属地人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13、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县建设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

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1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收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15、被征收人选择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16、属地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

17、属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8、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合同约定)。

19、属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0、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对被收购房屋的拆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最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法律分析: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会获得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六、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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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范文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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