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法律分析:各地的拆迁范围会发布在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客观:
《新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临河房屋如若处在政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规划用地内则需按要求拆除。
法律依据: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公布并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积极鼓励实行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地产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应回迁建筑面积等平方米优惠价购房调换,回迁房的平均价格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同区域住宅商品房价格的80%,具体价格要在各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调换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5%以内的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同区域房地产市场价结算购房款。
产权调换时要按货币补偿的标准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并据此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商业房地产
1、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都办为商业用途的平房,按建筑面积等平方米调换,互不找差价。
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
过渡期间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补偿和营业损失,具体标准在项目拆迁方案中予以明确。
2、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或商业楼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同楼层等平米调换,互不找差价,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
过渡期间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补偿和营业损失,具体标准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3、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土地证都办为非商业用途的平房或住宅楼,迎主街道的,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三年以上的,且能提供出工商、税务等有关证照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的80%调换,互不找差价,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
过渡期间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补偿和营业损失,具体标准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被拆迁房屋为工业厂房、综合类用房
工业厂房产权调换按照规划要求,原则上实行土地调换互找地段差价,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的办法。
过渡期间给予一定的停业损失补偿和租房费,具体标准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第十五条商业房地产的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土地证都办为非商业用途的房产,迎主街道的,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三年以上的,且能提供出工商、税务等有关证照的,按照同区段合法商业房产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公益设施,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等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被拆迁户是城市低保户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补偿安置费360元。
第十九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核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转置补助费按6个月一次性发给。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至回迁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
延期交回迁房的,从延期之日起按二倍的标准补偿。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核定,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助。
法律客观:
《新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临河房屋如若处在政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规划用地内则需按要求拆除。
法律依据: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公布并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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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巴彦淖尔市房屋拆迁法,临河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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