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城管局查处违章建设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并需注意相关事项:
一、接到违建举报与现场核实
城管局在接到违章建设的举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确保调查或检查的笔录制作完整。
二、立案与通知下达
经核实确认存在违章建设行为的,城管局应依法立案,并在一到两个工作日内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以及违法建设拆除通知。这些通知的下达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三、自拆与强拆通知
违法建设拆除通知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三到七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若当事人逾期未拆除,城管局将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并通常在三个工作日之后采取行动。在此期间,城管局会进行一次催告,提醒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
四、法院介入与强制拆除
若当事人仍拒不拆除违章建筑,城管局将依法诉诸法院,请求下达限时自拆通知。在法院介入后,若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城管局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除。
在查处违章建设过程中,城管局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听取其合理意见;
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以免对居民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法律主观:
城管拆除违章建筑是合法的。
城管属于人民政府下属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城管立案拆除两违建筑程序如下:
1、接到违建举报,城管核实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解释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
2、立案,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这需要一到两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
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
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主观:
城管拆除违章建筑是合法的。
城管属于人民政府下属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管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处理违章建筑,为了安全保障,必须被拆除。
城管拆除违建的房屋当然是需要法律文书(证书)的。
首先必须有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已经奏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36条和37条的限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如陈述申辩成立,则不予强制执行,如陈述申辩不成立且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机关能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限定,拆除违建之前,执行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对公告当事人能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43条限定,强制执行机关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供气等方法逼迫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由上述可知,关于城管强拆违建,《行政强制法》限定了严格的流程,然而现实中,很多城管强拆却无严格遵守法定的流程,因而隶属违法强拆。
违背法定流程的强拆做法就是违法做法,对于违法的强拆做法,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下面是关于违章建筑拆迁问题:
1、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就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笔者也批评了这种观点的不科学性。
因为在指导实务中,这种观点将会引起很大的差错。
2、中国经济时报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
“违章建筑”仅仅表示他的建筑违反了地方政府(大多为城市规划局)的相关规定而地方政府并非立法机关,政府文件仅仅是行政法规,而并非国家法律,而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的。
3、该文有个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既然是合法财产,便不得随意没收,当政府拆迁时,也得给予补偿。
该文的立足点就是笔者上面所说到的对”违章建筑“的不科学定义。
4、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
以上就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清楚了吗?
《行政强制法》第35条、36条和37条的限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如陈述申辩成立,则不予强制执行,如陈述申辩不成立且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机关能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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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违建调查工作,城管对违章建筑的处理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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