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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案例:对限拆决定提起诉讼期间,行政机关又作出强拆决定,法院: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6日,岳某与北京某以及某村委会签订《抵贷资产转让协议书》,取得北京市某村南侧的原农机站企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水电设施。岳某在接收资产后进行了部分改造和新建。2024年5月13日,镇某府发现岳某的建筑涉嫌违法建设,随即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岳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镇某府在2024年6月11日作出被诉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24年6月14日组织强制拆除。岳某认为镇某府的强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遂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岳某认为:其通过签署《抵贷资产转让协议书》取得涉案建筑的所有权,且建筑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不应简单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岳某已对镇某府先前作出的限拆决定提起诉讼,镇某府在诉讼期内作出被诉强拆决定严重违法。
镇某府认为:镇某府具有作出被诉强拆决定的法定职责,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拆除。镇某府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岳某未能提供涉案建筑的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法》未规定限拆决定和强拆决定的期限,镇某府的强拆决定不违反规定。
裁判结果
确认镇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裁判理由
涉案建筑的建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应属违法建筑。即便部分建筑建设于1994年,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也需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岳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规划审批手续,因此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同时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涉案建筑不符合责令限期改正适用的情形。
镇政府的行为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需等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镇某府在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诉讼期内便作出被诉强拆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温馨提示
在进行建筑改造或新建时,应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以避免因违法建设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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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也许被征收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是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
那么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通过北京一讼律所主任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给大家提供一些维权思路,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先生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及出租。
据政府称,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张先生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
但因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且对张先生的补偿安置不合理,张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7月15日10时,被告保定市xx乡人民政府乡长带队,组织数十位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动用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并在拆除过程中威胁张先生,如不签订协议则继续拆除。
拆除过程中张先生屋内的物品均遗失、损毁殆尽,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先生认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却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之后,李律师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了解,确认xx乡人民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并及时向xx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xx区人民政府《征地启动公告》、《关于收回xx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等证据,证明xx乡人民政府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
xx乡人民政府在庭审中亦自认其确实对张先生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是认为其属于“立即代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辩称是由于张先生一直拒绝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拒绝领取补偿款、拒绝交出土地,在村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之后,张先生仍拒不执行,已经严重阻碍了xx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作进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代张先生清除了地上附着物,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xx乡人民政府的答辩,李律师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向法官表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乡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授权,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明显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当确认其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之后,法院综合研判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法定职权,其直接进行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主体不适格且程序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了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拆除张先生位于保定市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x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xx乡人民政府认为张先生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则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向张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且张先生仍不履行时,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
因此xx乡人民政府显然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并且程序违法。
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如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询问实施主体是谁,为以后提起诉讼准备条件。
起诉强拆房屋行为胜诉后还需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让实施违法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弥补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
而这一系列的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征拆律师进行维权。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法院强拆的程序包括:
拆迁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审查并作出决定,出具决定书,张贴公告,办理证据保全,宣读决定书,记录拆迁过程,运送财物,接收腾出的房屋。
强制拆迁的条件包括:
申请行政裁决,行政机关调解,补偿安置落实,组织听证,通知被拆迁人,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
法律分析
一、法院强拆要走哪些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
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二、强制拆迁条件有哪些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结语
经过以上程序,强制拆迁的过程得以进行。
拆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后备案。
《决定书》中包含必要事项,如被拆迁人信息、拆迁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等。
在拆迁前,需张贴公告并办理证据保全。
执行人员宣读《决定书》,记录拆迁过程并制作清单。
搬迁的财物交给被拆迁人,拒绝接收需办理公证。
被拆迁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包括申请行政裁决、调解、落实补偿安置、组织听证、通知被拆迁人和进行证据保全。
以上是强制拆迁的程序和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强拆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强拆行为可以确认无效,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导言:
在征收过程中,也许被征收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是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
那么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通过北京一讼律所主任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给大家提供一些维权思路,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先生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及出租。
据政府称,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张先生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
但因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且对张先生的补偿安置不合理,张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7月15日10时,被告保定市xx乡人民政府乡长带队,组织数十位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动用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并在拆除过程中威胁张先生,如不签订协议则继续拆除。
拆除过程中张先生屋内的物品均遗失、损毁殆尽,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先生认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却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之后,李律师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了解,确认xx乡人民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并及时向xx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xx区人民政府《征地启动公告》、《关于收回xx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等证据,证明xx乡人民政府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
xx乡人民政府在庭审中亦自认其确实对张先生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是认为其属于“立即代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辩称是由于张先生一直拒绝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拒绝领取补偿款、拒绝交出土地,在村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之后,张先生仍拒不执行,已经严重阻碍了xx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作进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代张先生清除了地上附着物,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xx乡人民政府的答辩,李律师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向法官表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乡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授权,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明显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当确认其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之后,法院综合研判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法定职权,其直接进行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主体不适格且程序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了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拆除张先生位于保定市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x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xx乡人民政府认为张先生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则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向张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且张先生仍不履行时,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
因此xx乡人民政府显然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并且程序违法。
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如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询问实施主体是谁,为以后提起诉讼准备条件。
起诉强拆房屋行为胜诉后还需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让实施违法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弥补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
而这一系列的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征拆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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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刁欣宇、黄艳
【案件回放】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G先生所经营的企业,始建于1976年并于1977年取得营业执照获得营业许可。
1993年6月,G先生取得了该宗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为企业。
自建厂至今,G先生始终按照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使用该宗土地,长期合法经营从未逾矩。
然而,2019年4月1日,G先生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厂区范围内三幢厂房因未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责令G先生自行拆除。
面对突如其来的限拆决定,G先生为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害,委托了黄艳律师团队进行处理。
黄艳律师团队在接手该案件后,及时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向顺义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以违法建筑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请求区政府予以撤销。
与此同时,黄艳律师团队也向镇政府发出法律建议函,沟通限拆决定事宜,建议其暂停执法程序,以避免错误强拆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经济损失。
然而,G先生尚未等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结果,三幢厂房即被镇政府强制拆除。
针对强制拆除行为,黄艳律师团队亦及时帮助委托人提起了行政复议救济程序。
2019年7月11日,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2019年9月19日,顺义区人民政府针对强制拆除纠纷作出第二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G先生三幢厂房的行为违法。
有了前述复议决定的基础,G先生向李桥镇政府及时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其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2019年12月初,李桥镇政府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仍然以案涉厂房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同意赔偿。
收到《不予赔偿决定书》之后,黄艳律师团队及时帮委托人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判令镇政府对强制拆除行为给G先生企业造成的数百万元损失进行赔偿。
2020年12月,一审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认为:
①虽然李桥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原告方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合法性,故原告方要求李桥镇政府赔偿厂房、楼房、装修、墙体、顶棚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因搬运而雇佣工人和机械设备的损失等,此亦并非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
③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述建筑材料已经灭失,故本院将结合涉案建筑物的面积、形成时间等情况,就建筑材料残值部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判决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建筑材料残值损失三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赔偿请求。
在15日上诉期限内,黄艳律师团队及时帮助G先生提起了上诉。
而李桥镇人民政府亦不服一审判决,同时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
2021年2月,三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再审改判】
拿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G先生很是不解,甚至感到不公正,明明限拆决定已经被依法撤销,强拆行为也已经被确认违法,为何法院仅判决赔偿拆除后的建筑残值三万元?为了维护G先生的权益,黄艳律师团队从新证据、参考判例的角度深入补充研判,最终确定了再审思路——主打被拆除建筑的合法性问题:
被拆除的三栋建筑物中,有两栋建筑物于1984年建成,后来仅是进行了换顶、扩建,换顶、扩建过程中原房屋主体结构未发生改变。
另一栋2006年新建建筑物是为了响应当时北京市扩大生产要求而建设,手续不全和当时的政策背景存在直接关系。
按照北京市和顺义区的相关政策,这类手续不全房屋,并不属于必须拆除情形,而是先列入台账、通过规划拆迁过程稳步消除,而在规划拆迁当中是可以进行合法性认定并给予补偿的。
再者,认定违章建筑是政府建设部门的行政职能,而法院只是行使司法职能,在《限期拆除决定书》已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未经职能部门认定就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与此同时,参考最高法的同类案件判例,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则赔偿范围应及于建筑物本身。
因此,原审判决将被拆除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按照建筑残值酌定赔偿标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2022年3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谈话,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涉案相关事实,并围绕再审新证据询问了被申请人镇政府的意见。
2022年3月7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
本案中强拆行为所依据的限拆决定,已经被顺义区人民政府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在作出限拆决定前已经查清涉案建筑物的建设时间、建筑结构及建设主体等案件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且强拆行为亦已被确认违法。
李桥镇政府于本案中认为涉案建设为违法建筑并拒绝赔偿,但其主张的依据均系其在作出限拆决定前所取得的材料,但根据前述限拆的复议决定,上述材料不足以认定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李桥镇政府在本案原审中亦未提交限拆决定被撤销后另行开展相关工作以能够认定涉案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且不存在可予整改情况的证据。
因此,结合在案证据,对涉案建设是否属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G先生对被拆除建筑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尚需进一步明确。
而原审法院在对上述情况未予以充分考量的情况中,作出G先生厂房要求赔偿厂房、楼房、装修、墙体、顶棚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证据不足的认定,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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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顺义房屋违建投诉,北京拆迁律师:法院判决强拆房屋违法!一讼律师助当事人维权成功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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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