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研究生毕业后即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现为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迄今九年,主要参与承办北京及京外房地征收案件。
1.姚海涛,现任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顾进良,现任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3.徐静霞,现任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4.章伯凌,现任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5.李忠平,现任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法律分析: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应该由相应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其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是需要通过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任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本文介绍了嘉兴法院可采用哪些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包括通过媒体会议传达、政府网站以及政府公报等方式进行公开。
同时,文章列举了行政机关对符合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涉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文章介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具体流程和制度。
法律分析
一、嘉兴法院可采用哪些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一)通过媒体会议传达
需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公开后可能对第三方产生潜在影响。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1、从其规定,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政府网站,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法律。
法律,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行政机关从公民,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除可以收取检索、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公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从其规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邮寄等成本费用外、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但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复制,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个人隐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不得公开,并及时更新,为公民、设备,通过政府公报:
(二)政府网站
可通过政府公报方式。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广播、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法律,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目前除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中央政府的重要信息外,全国80%的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都建立了门户网站。
此外,74个国务院部门、单位和31个省(区、市)政府还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
对于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还是很有帮助,信息公开的制度是严格的,同时也是规范的,确保大家能够了解的准确无误的信息。
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不仅确保了信息正确无误,同时也能够确保大家了解信息及时,信息的时效性也在提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和公众。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开信息外。
政府信息的内容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信息。
根据该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
政府机关应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当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此外,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后,应当依照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除不予公开或者按照处理、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公开的外,政府机关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应当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开信息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法律分析: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应该由相应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其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是需要通过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任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律分析: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应该由相应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其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是需要通过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任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号码是:
0571--88166720。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核准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决定假释的案件;
4、受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1、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2、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8、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原告起诉是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应当给予立案。
1、2021年嘉兴拆迁计划
2、2021年嘉兴市区拆迁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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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嘉兴拆迁具体区域2021
7、嘉兴拆迁规划
8、嘉兴2022年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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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嘉兴市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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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嘉兴2019拆迁计划,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谁任免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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