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国土资源部门会主动对被征收对象拆迁补偿的数额进行核定后作出通知书,从而起到再次公告征地、确认补偿的作用。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的内容
通知书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复核结果以及补偿情况、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及告知事项四部分。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被列入征地范围的土地及房屋情况、当事人补偿登记或签约选房情况、补偿依据等。
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复核结果及补偿情况。如被征收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评估补偿等。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时包括: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拟安置的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及价款、各款项的结算办法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包括: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作价补助金等。
告知事项。包括在规定的日期内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逾期未选的法律后果等等。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的性质
通知书是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对人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但其究竟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一直有争议。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规制,但未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政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是否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通知书是在政府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通知书。它是在既有的国家与被征地群众之间存在的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关系的基础上出台的,通知书本身并没有设定、变更、消灭、确认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为了落实 “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对被征地群众进行登记的程序进一步落实,是补充已经生效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实施的行为。因此,通知书应当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三、对通知书不服能否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可知,通知书作为行政事实行为应当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
四、对通知书不服能否起诉?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将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使得行政机关作出的接受司法审查的行为外延进一步扩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因为事实行为虽然不产生行政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对公民、法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能造成损害,如通知书在调查核实被征地人的财产上有缺漏或者资产评估标准偏低等,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对通知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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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