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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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其中起诉状的内容,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允许口头起诉,无疑是保障原告诉权的重要举措。其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登记立案,即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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