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登记村民成“刁民”,遗漏女儿究竟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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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家媒体22日报道,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在当地一档政务直播节目中竟称来电投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及时发放的村民为“刁民”,结果被主持人打断并斥责为“胡说八道”。那么,按照镇干部的说法,村民所提出的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内容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呢?其女儿未被登记在新下发的确权证书上又是否符合规定呢?“刁民”之争,责任究竟在哪一方?

 

媒体的报道为我们大致还原了事件的经过。原来,2017年当地就开始为农民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并陆续下发了国家认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然而根据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说法,村民钟先生在收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又申请增加其女儿的名字,故而其证书被收回后进行修正,并非一直没有发放。

但钟先生却并不认可镇干部的这种说法,其强调自己从来就没有见过确权证书,更没有提出过修正信息的申请。显然,双方在事实层面上存在较大的争议,究竟哪一种表述才是实际发生的情况,仍有待当地政府进一步的调查和及时回应。

笔者搜索相关新闻报道后发现,早在20171230日的新华社发文《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年“收官”》中就提到,农业部在深化农村改革情况交流会上表示“目前海南等12个省份已基本完成确权工作”,而2018年被视为这项工作的收官之年。

由此看来,若钟先生投诉的情况属实,当地至今仍未下发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那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基层政府的确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嫌疑。

 

而如果镇干部在节目中所提及的情况属实,即证书确实发过,是钟先生自己申请增加女儿的信息需要将证书收回后进行更正,事情的是非曲直又当如何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4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再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男女平等”原则可知,确权登记依法应当将这一“户”中的全部家庭成员登记在证书上,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也没有丝毫例外。只要村民的女儿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仍在本村并实际以本村土地为主要生产生活来源,任何人都不能无视其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权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相关规范,确权登记颁证需要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在这一过程中,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均应包括在内,系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职责。

也就是说,在业已制发的证书中“遗漏”村民女儿的信息系地方政府在工作中不严谨、不规范甚至不合规所致,责任同样不能甩到村民的头上去。

 

当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情形是复杂的,有时很难用“谁对谁错”“谁的责任”来简单评价,重要的是双方相向而行共同努力,早日将这项工作落实到位。越是如此,就越需要“官”和“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与配合,动辄将投诉、反映问题的村民称为“刁民”,完全无助于问题争议的解决,反而会加深官民之间的误解和隔阂,这或许才是节目中这位干部遭斥责的真正原因所在。(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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