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说法」杨在明律师:被征收人的3大义务,做到了才会拿到满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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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说房,说地,说权利,大家好,我是杨在明,欢迎收看《在明说法》。


作者丨杨在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在之前的节目里,我们给大家讲了很多被征收人拥有的权利。但在法律上,“有权利就有义务”,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朋友们有哪些需要履行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有会对最终补偿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我们今天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配合征收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些信息可以说都是确定房屋价值最主要的依据。征收部门往往需要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居住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房屋及附属物分单元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此时不仅要积极配合入户调查,还要对调查结果来签字认可。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对于这个重要环节不够重视,要么是坚决不配合、不让工作人员进门,要么是不看结果随随便便就在调查材料上签了字。这些草率的决定都会直接导致补偿数额减少。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抢建加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实践中,个别被征收人仍然存在侥幸心。一方面想着征收方万一“高抬贵手”自己就赚着了;另一方面,看到街坊邻居都在加盖,自己不盖好像就吃亏了。需要明确的是,抢建、加盖本身就是违法建设行为,即使在“暂停公告”发布之前,征收方也往往会通过航拍图等方式将涉案片区内的建筑情况固定下来。想在这个问题上钻空子,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


三、配合房屋价值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响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则需要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这一义务最终会反映到签字上,也就是被征收人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如果被征收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对评估环节消极回避,拒绝给上门人员开门,更不要提签字确认了。但是,这种做法对于争取补偿不仅没有帮助,更可能由于被征收人在评估环节中存在过错,直接影响后面针对补偿决定所采取的救济。


最后提示大家,履行上面这些法定义务并不会使被征收人受到损失,反而会令征收环节中的违法点尽早暴露出来,使被征收人获得主动。这是今天的《在明说法》,更多拆迁法律知识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在明征地拆迁律师,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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