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必区分: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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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检索征收维权案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被诉主体多是村委会,当然民事、行政都可能诉。但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3个主体,在其权限以及主体地位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们不能一刀切的认为村委会就是当然的应诉主体,而是需要在严格区分各类主体权限的基础上,适当的进行选择。那么,这3个主体究竟有哪些区别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为大家做一番浅析。


第一辑:细辨“三主体”的概念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它是《宪法》《民法总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提到一个明确存在的概念,但该名词具体内涵在法律上并未有准确定义。从民事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类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一个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特别法人。如果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其可以行使其职权。但是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组成部分,是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的。村民小组接受村委会的领导,可以行使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集体所有权。


维权必区分: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回事!


第二辑:明晰“三主体”的权力范围


一、村委会是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委会主要有以下职权: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7.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住宅建设;


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9.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其职责主要是组织本集体成员参加生产活动,利用本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村民小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小组对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辑:找准“三主体”的应诉情形


1.村民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马丽芬律师团队处理过的案件中,此类案件比重很大。但是在起诉村委会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看清楚是经过村民会议决定还是径行由村委会作出的决定,若属于前者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若属于后者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近来,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地政府纷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书。有了这个“身份证”,集体经济组织就享有法人地位。意味着他可以去刻制公章,可以到银行开户,可以进行一些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管理集体资产,又可以经营开发,相当于一个法人,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


3.村民小组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当事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明确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一般而言,村民小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根据上述答复,村民小组在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之后,可以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同时,根据(2018)最高法行申1185号,虽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部门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款协议,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但是如果行政村下属的各村民小组在其界限范围内,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其土地,实际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征收管理部门与实际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作出土地补偿,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征收维权案件中,一般都认为村委会是被诉主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在不同的情境下,都能作为受诉主体,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将成为决定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资格权”究竟如何确认,我们期待着改革试点所带来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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