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那该如何理解这里的“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呢?在明律师来给您解析解析。
从立法原意来看,本质上是应该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合理利益为目的。该法条应该落实在征收拆迁实践中,才能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好被征收人的利益。
而落在实践中,“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启示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
一、“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判断标准是看征收资金总额是否包含,或者说是否大于征收预算费用的金额。在实践中,要知道征收资金总额和征收预算费用,我们可以通过向发改委申请相关批复的信息公开,查找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总额和预算费用。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方需要有补偿方案制定、征求意见、修改、风险评估、公布等行政程序。在实践中,很少有像上述案件中完整的程序步骤,尤其是在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上。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合理意见进行法律救济,风险评估步骤基本上也形同虚设,征收方因此肆意界定补偿额度……这都会不同程度侵害被征收人利益。
三、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有征求公众意见及依法公布,是衡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一个标准。从法律意义上说,征收补偿方案通过一半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那么,该次征收在大方向上说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然而事实上,征收方很少去落实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行为,被征收人也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从而造成征收方肆意划定征收范围的现象。相应的,这也会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一个重点切入点。
从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征收开始时,征收拆迁的预算补偿额应该是要以满足每个被征收人与被拆之前利益相等或大于的补偿额度为前提。也就是说,最后结算下来,被征收人所得的补偿利益是应该能满足再安置一套或一套以上的房屋利益。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是不合理的。而对此,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法律手段进行救济的。
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在实际的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拆迁、偷拆、补偿偏低、拆迁手段不合法等现象,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早咨询律师进行救济,以保障自己的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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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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