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以什么时间点的价格为准?
这个问题总是困扰着广大被征收人,如黄晓丽律师近日代理的河南省漯河市某区的案件。委托人在2015年就拿到了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单,但是涉案征收行为却是在2018年才作出的,那么还能否按照此份评估单的结果来进行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换言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先评估、后征收的做法也是不符合590号令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的。
需要补充的是,在一些棚户区改造类项目中,“预评估”环节的确是先于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的。但“预评估”却不是最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评估,正式评估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仍然应当依法进行,而不得以预评估结论简单予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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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不能请。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禁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包赢”“不赢不收费”已被多地列为违规推广表征。
拆迁属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入账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须每年向律协备案并公示,转个人账户或以办案费名义另收均属违规。
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核验一位律师的执业成色,看三样能查证的东西:执业年限与专业领域、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名录的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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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确认对面是不是真律师:索要执业证号并看是否为17位数字、上司法部平台核对姓名与执业机构、查年度考核结果与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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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