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中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问题(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以什么时间点的价格为准?

咨询

问题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以什么时间点的价格为准?


这个问题总是困扰着广大被征收人,如黄晓丽律师近日代理的河南省漯河市某区的案件。委托人在2015年就拿到了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单,但是涉案征收行为却是在2018年才作出的,那么还能否按照此份评估单的结果来进行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换言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先评估、后征收的做法也是不符合590号令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的。


需要补充的是,在一些棚户区改造类项目中,“预评估”环节的确是先于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的。但“预评估”却不是最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评估,正式评估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仍然应当依法进行,而不得以预评估结论简单予以替代。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免费咨询电话:

拆迁律师:400-1835-600

北京拆迁律师:400-1835-600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关于房屋拆迁中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问题(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以什么时间点的价格为准?/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