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以什么时间点的价格为准?
这个问题总是困扰着广大被征收人,如黄晓丽律师近日代理的河南省漯河市某区的案件。委托人在2015年就拿到了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单,但是涉案征收行为却是在2018年才作出的,那么还能否按照此份评估单的结果来进行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换言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先评估、后征收的做法也是不符合590号令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的。
需要补充的是,在一些棚户区改造类项目中,“预评估”环节的确是先于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的。但“预评估”却不是最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评估,正式评估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仍然应当依法进行,而不得以预评估结论简单予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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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