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实践中,以“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名义启动的项目中,村委会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变相强制村民搬迁腾退宅基地上房屋的情形时有发生,村民的土地权利乃至房屋产权均可能遭遇严重的侵害。那么此时,村民究竟该如何维权呢?村委会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力,可以不由分说就强行收回村民的住宅房屋吗?
问题一:村委会究竟能管宅基地的哪些事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村民自治是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治理行为,集中表现为由村民大会或者经过村民大会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治理行为。关于村民会议的自治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就村民自治与宅基地的关系而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可以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由此可知,村民自治与宅基地的关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其仅具有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的权限。
宅基地使用方案,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为规范村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如村民申请用地建房应具备的条件、如何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如何严格执行村庄集镇规划等方面的行为,而制定出的对全村包括各村民小组的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方案。据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方案仅包括宅基地的取得以及利用,并不包括宅基地的征收与收回。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赋予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的自治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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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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