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说房,说地,说权利,大家好,我是杨在明,欢迎收看本期的《在明说法》。通过我们之前的节目,和大家生活中的一些经验,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所使用的形形色色的逼迁手段,大家都比较了解了。最近,一些临街商户又遇上了一种新型的变相逼迁方式,我们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
作者丨杨在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是某经济开发区下属某村的居民,在临街的位置有一栋二层小楼,二层自住,一层呢就用来出租和经营店铺。2015年,张先生的房子所属的区域被列入当地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中。2016年,当地棚改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张先生房前建起了绵延几公里的围墙,足足有6米高,把张先生的店铺严严实实地挡住了,完全没办法正常营业,经济损失巨大。张先生认为,征收指挥部在他的店铺前设置围挡、阻碍交通、妨碍经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逼迫被征收人搬迁,严重侵犯了他的居住和自主经营的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征收部门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其建造围墙的行为违法。
乍一看,征收方建造围墙的行为明显是“无理取闹”,肯定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但是在法庭答辩时,征收方拿出了他们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他们提出,建造围墙是为了保护环境,他们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况且,围墙与房屋之间还有着几米的距离,不存在阻碍通行、影响经营的问题。
征收方的辩解听起来似乎是合理合法,然而事实上呢?就张先生的案例来说,张先生的房子只是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并没有进入到依法拆除的阶段,征收范围也绝不是征收方口中所谓的“施工区域”,征收方如此适用法律明显是牵强附会。更何况,建造围墙的行为势必要影响被征收人的正常居住生活,属于损益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样的行为时必须考虑“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要尽量将对被征收人权益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即使像征收方说的,涉案区域属于“施工范围”,为了防尘所建造的围墙也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而不是长时间存在。法院也支持了张先生的主张,最终认定征收方建造围墙行为违法。
遭遇类似“立围墙”这种明显“目的不纯”的变相逼迁行为,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像本案中张先生这样,直接起诉围墙的建造单位。也可以选择先向城管等部门申请查出违建,如果相关部门不作为,再针对其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如果遇上了类似的情况,一定不要自己冲动地去推倒围墙或者自行给围墙“开口子”,这种做法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有必要时,可以先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对情况进行细致评估,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
总之,面对高墙围困式逼迁,被征收人有办法、有途径进行维权的,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采取行动,不要被动忍受而被逐步消磨了维权的意志。
这是今天的《在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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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