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无人理睬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
7位原告是弋江区某村村民。因皖赣扩能改造项目其所在村土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5月26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区政府提出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申请,要求被告监督该村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责令该村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涉征收事项。同年6月,被告就原告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原告对答复不服,认为被告未就其如何履行监督、查处职责的情况进行答复,且该村张贴的相关图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认。7原告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女律师梁红丽的指导下,向芜湖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监督查处职责,按原告的要求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被告区政府答辩指出,由于涉案征收项目的用地单位是铁道部,其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具有特殊性:是由铁道部先预付一部分征地款,待铁路实际竣工之后,根据最终确定的红线图确定涉案村征收的亩数并确定总的征地补偿款。基于此,现阶段不存在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对于原告的后两项申请,涉案村委会已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进行了公布并定期更新,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对此足以证明。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依法驳回。
胜诉:监督不到位,重新监督
在举证中,被告出示了涉案村提供的《收支明细表》,以证实其履行了村务公开职责。然而梁红丽律师却明确指出,这组照片完全看不清公示内容时间地点,尤其是时间上存在多处矛盾:有的照片时间为2015.3.5,而右下角签字时却为2016.3.6;有的日期竟然都是2017年!(庭审发生在2016年8月)法院最终认定该项证据时间标注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对其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7原告向被告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于法有据。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交了4份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其给出的“答复”中所表述的委托了律师、约谈了村委会主任的客观真实性。被告同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调查、核实、查证的法定职责。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弋江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7原告申请反映的村务公开事项依法予以监督,7位原告赢得胜诉。
这样一起诉区政府的案件,在整个征收维权
过程中只是个“小战役”。其中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借鉴的一点是:在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均有权监督的情况下,有意识地选择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为接下来起诉县级政府,将案件带入中级人民法院做好铺垫。提高行政诉讼的审级,力争在更高的位置搭建协商、谈判平台,是此诉讼所要实现的关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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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