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地拆迁案例:梁红丽律师代理7村民诉讼胜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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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无人理睬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


7位原告是弋江区某村村民。因皖赣扩能改造项目其所在村土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5月26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区政府提出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申请,要求被告监督该村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责令该村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涉征收事项。同年6月,被告就原告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原告对答复不服,认为被告未就其如何履行监督、查处职责的情况进行答复,且该村张贴的相关图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认。7原告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女律师梁红丽的指导下,向芜湖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监督查处职责,按原告的要求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被告区政府答辩指出,由于涉案征收项目的用地单位是铁道部,其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具有特殊性:是由铁道部先预付一部分征地款,待铁路实际竣工之后,根据最终确定的红线图确定涉案村征收的亩数并确定总的征地补偿款。基于此,现阶段不存在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对于原告的后两项申请,涉案村委会已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进行了公布并定期更新,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对此足以证明。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依法驳回。


胜诉:监督不到位,重新监督


在举证中,被告出示了涉案村提供的《收支明细表》,以证实其履行了村务公开职责。然而梁红丽律师却明确指出,这组照片完全看不清公示内容时间地点,尤其是时间上存在多处矛盾:有的照片时间为2015.3.5,而右下角签字时却为2016.3.6;有的日期竟然都是2017年!(庭审发生在2016年8月)法院最终认定该项证据时间标注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对其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7原告向被告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于法有据。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交了4份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其给出的“答复”中所表述的委托了律师、约谈了村委会主任的客观真实性。被告同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调查、核实、查证的法定职责。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弋江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7原告申请反映的村务公开事项依法予以监督,7位原告赢得胜诉。


这样一起诉区政府的案件,在整个征收维权过程中只是个“小战役”。其中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借鉴的一点是:在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均有权监督的情况下,有意识地选择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为接下来起诉县级政府,将案件带入中级人民法院做好铺垫。提高行政诉讼的审级,力争在更高的位置搭建协商、谈判平台,是此诉讼所要实现的关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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