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土地管理法》范畴的法律概念,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以及庭院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农民集体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将农民集体分为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也就是说,因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对于属于村民小组以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委员会并不具有经营、管理的权限,村民会议也不能对其作出相关决议。
而就宅基地的取得而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结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在满足村民自治的宅基地使用条件后,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宅基地的取得,需要获得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其已经超出村民自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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