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未经“村民自治”擅自签订补偿协议,你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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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村委会作为广大农村群众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往往在农村生活中起到重大作用。但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委员会有时会枉顾农民群众真实意愿,私自与行政机关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导致农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那么,村委会盖章的补偿协议对村民有效吗?广大农民朋友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一、村委会擅自盖章签订的协议对村民有效吗?

一般而言,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双方应为行政机关与某村或某村民小组,而协议有效的前提则应为协议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同意协议内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只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同意签订协议,同时做出书面决议,才可以表示村集体或村小组同意该签约行为。

 

但很明显的是,在村委会擅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广大村民根本没有机会表达自身的真实意愿,且此种情况下村委会根本不会组织任何会议让村民们表达自身意愿。

 

因此村委会的行为构成了《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权代理”,按照《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广大村民作为被代理人有权否认该协议的效力。换言之,只要村民集体未认可该协议内容,该内容便不对广大村民生效。

 

有时,村委会会诱骗个别村民在决议上签字,后声称此个别村民为其所谓的“村民代表”,希望证明村集体知晓该协议且同意协议内容。但事实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民代表的选任设置了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无人可以代表村民签约。

 

 

二、村委会擅自签订协议,村民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般而言,广大村民朋友有3种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1.申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当村委会擅自签约损害村民权益时,村集体有权申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请求其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其签约行为。

 

2.以村委会为被告,申请法院撤销其签约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该签约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村集体或村小组可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签约行为。此行为被撤销,那么协议也就自然无效了。

 

3. 通知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协议,或以签约行政机关为被告,申请法院撤销此行政协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村委会未经村集体合议并授权违法签约后,村集体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向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该协议的通知。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仅有书面通知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法院判决将该协议无效的事实加以明确固定。因此,广大村民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申请法院撤销该行政协议,以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一切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都要在广大被拆迁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村委会无权擅自签约,无权代替村民接受任何安置条件和补偿标准。面对这种情况,广大村民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财产权利,保障自身征地补偿标准不因非法征收而不合理地降低。在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为您解决复杂的征拆法律纠纷,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邵一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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