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村民申请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乡政府不理?不行!

咨询

老陈住在江西省南昌县的一个小村庄里,他在村里有一套房子,日子过得很平和。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突然乡政府发出公告,将对老陈所在村庄的房屋进行征收。


突如其来的公告吓得老陈魂不附体。房子被征收后,全家人应该住在哪?乡政府如何给与补偿安置?都没有明确的说法。难道自己的房子就要白白的被征收了,老陈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无奈之下,他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马丽芬闫会东宋晓峰帮助维权。


律师们了解案情之后,劝老陈不要慌张。这次公布的征收公告缺少很多手续,可以向乡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开。在律师的指导下,老陈先给乡政府邮去了申请,但是乡政府拒收。于是老陈只能自己去乡政府递交。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用奇怪的眼光看着老陈。他们漫不经心的收下了申请表,并当场对老陈说,“你就等着吧,不会有任何回复的”。


老陈回家苦等一个多月,果然没有收到回复。


在明拆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表示,乡政府此举已经违法。因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老陈申请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房屋被征收的广大村民息息相关,本应属于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现在老陈进行申请,乡政府就应该履行公开信息的职责。


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是老陈苦等一个多月,也没收到只言片语,显然已经超出了这个期限。


于是在明律师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南昌县人民政府确认该乡政府不回复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南昌县人民政府经过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这个案件中,乡政府认为老陈所在村的征收项目尚未正式启动,应该在待项目启动后再提交相关行政行为。但南昌县人民政府认为,即使如此,被乡政府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老陈。乡政府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就未依法履行其职责。


县政府就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乡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老陈。老陈的合法权益终于暂时得到保障。


通过这个案件,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当您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比如政府部门百般阻挠不接收信息公开申请表,或者明确表态不进行任何答复,请千万不要气馁。要为自己的利益抗争到底,要相信法律永远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最重要的是一定要让政府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如果他们不回复,就可以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监督政府的依法履职行为。


相关搜索词: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征收维权,拆迁补偿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村民申请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乡政府不理?不行!/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维权必区分: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回事!

导读:通过检索征收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被诉主体多是村委会,当然民事、行政都可能诉。

19年04月01日 17123次阅读
很多人在说“成片开发”拆不拆迁村民说了算!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不过,这

20年12月25日 10177次阅读
建成快20年的房屋,无证也是合法建筑?真未必!

一处建造于2002年,距今已有18年之久的房屋,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此不服——建成时间久远的房屋也能

21年01月14日 7794次阅读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认无效,在明拆迁律师教你两条腿走路!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18年05月07日 5976次阅读
「以案说法」村民申请村务公开监督申请没人理?怎么办?

2020年4月26日,某市Y区X村经济合作社及村两委联合针对W先生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以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村民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为由,决定收回W先生名下的宅

21年01月29日 5132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