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建造于2002年,距今已有18年之久的房屋,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此不服——建成时间久远的房屋也能算违建?《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施行,能用来处罚2002年的建房行为吗?
这一案件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法认为,当事人未持有任何规划许可手续及房屋、土地的权属证明,且在当地1992年的房屋调查底册中查不到涉案房屋的信息。
虽然当事人主张房屋建成于2002年,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房屋建造时正在生效的《城市规划法》第32条同样对个人建房的报建报批手续作了明确规定。
故按照房屋建造当时的法律,涉案房屋仍属于违法建筑,且其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处罚前。建设时间并非认定房屋合法与否的唯一因素,还应考虑其他。
据此,最高法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被认为是最早规定个人建房需报批的行政法规。想要按照“历史遗留原因”来确定无证房屋的合法性,房屋建成20年还不够,还得再久远一些才有可能。(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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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不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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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2020年4月26日,某市Y区X村经济合作社及村两委联合针对W先生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以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村民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为由,决定收回W先生名下的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