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不过,这一新标准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农村拆不拆迁真的由村民说了算,这样的解读纯系片面的误读。原因有三:
1.“成片开发”仅是《土地管理法》第45条列举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情形之一,而其他情形不需要符合上述标准也能征地;
2.“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只能算“少数服从多数”的村民决议比例,而真正对拆迁有意见的村民往往只是少数人;
3.很多地方村民自治仅仅流于形式,若干年没有召集过一次像样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完全被村民代表会议所取代,上述标准中对村民意愿的尊重将面临现实的严峻考验。
在这里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征收拆迁大多由政府主导,其本身即具有行政强制性,目的是满足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在这种背景下,拆不拆迁村民也很难有决定权,但是针对补偿安置问题多提意见和合理诉求或许对村民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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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检索征收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被诉主体多是村委会,当然民事、行政都可能诉。
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不过,这
一处建造于2002年,距今已有18年之久的房屋,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此不服——建成时间久远的房屋也能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2020年4月26日,某市Y区X村经济合作社及村两委联合针对W先生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以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村民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为由,决定收回W先生名下的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