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父母在某村有房屋一处,有子女两人,该房屋产权证办在其父名下,其父亲已去世,姐姐已出嫁多年。因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镇政府与王某和其母亲经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遂找到王某的姐姐,与其在2015年5月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王某和其母亲于2018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镇政府辩称王某与其母亲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法律分析
1. 被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首先,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是镇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工作负有组织实施之责。因此,对镇政府作为签订涉案补偿协议的一方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还应对涉案被征土地征地审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是否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等进行审查,依法判定该补偿协议的效力。
其次,对于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也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因此应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法第51条还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镇政府与王某的姐姐签订被诉补偿协议,未经王某及其母亲的同意,也未得到其追认,也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是否属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依法判定补偿协议的效力。
2. 诉讼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行政协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对于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实践中存在争议。《行政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申2233号行政裁定中指出,根据一般诉讼原理,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仍须于适当期间内提起,如果时过境迁又重提旧事,则难以维持法律秩序的安定,且不无滥用诉权之嫌疑。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与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期限不同,新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可以理解新司法解释认可确认无效之诉不适用起诉期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于现实考虑,又规定了只对2015年5月1日之后做出的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因此,本案王某和其母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以往大家习惯于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视作民事合同进行考虑,进而更多的适用《合同法》的条款来分析协议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效力问题。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变化完善,其行政协议性质将成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和依据。如此复杂、专业且日新月异的问题,的确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介入才能实现为被征收人维权提供助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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