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平凉市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党校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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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静宁县人民政府发布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党校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表示将征收东起城关镇小学家属楼,西至西环路,南起城关小学,北至供销住宅楼上的房屋,占地14.4亩。


附补偿安置方案原文内容:


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党校南片区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县城党校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步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党校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城关镇小学家属楼,西至西环路,南起城关小学,北至供销住宅楼,占地14.4亩,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列入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具体征收拆迁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政发〔2017〕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静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静宁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棚改中心配合。


四、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工作从2018年4月1日开始,到2018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征收决定程序阶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求、修改、审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签约补偿及搬迁程序阶段: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8月6日,发布征收决定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送达、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等费用,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2018年8月7日开始,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按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性质和用途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准认定。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外增加面积的部分,能够提供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的,按批准的面积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外增加的面积,被征收人无法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对在2014年8月29日《静宁县人民政府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印发前修建的房屋认定为超面积自建房,在2014年8月29日以后未经审批私自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认定。


4.对国有土地独院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认定参照农村宅基地执行。


(1)对独院土地证载或核定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证载或核定土地面积容积率1.1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超出部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2)对独院土地证载或核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土地面积1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A按容积率1.3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对超出150平方米,但在171平方米以内的面积B按容积率1.2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梯次认定累计相加后确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最高不得超过22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


1.证载房屋: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2.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认定的超面积自建房给予以下工料补助:框架、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300元/平方米,砖彩钢结构2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再给予以下优惠:框架、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3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00元/平方米,砖彩钢结构100元/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不予优惠。


3.认定的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三)房屋征收补偿


1.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或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认定的补偿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10%予以补助。


(2)产权调换: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按照框架1∶1.2、砖混1:1.1、砖木1∶1、砖土木1∶0.95、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独院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产权调换上限参照农村集体土地执行,即调换所得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以独院换房计算的安置房面积。对独院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3)以独院打捆置换安置房:对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独院,被征收人选择以独院打捆置换安置房的,以独院证载或核定面积为准,将独院、房屋、附属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置换。对独院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独院20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A按独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1:1进行置换;独院面积在267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200平方米的面积B按1:0.5进行置换;独院面积在330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267平方米的面积C按1:0.4进行置换;独院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330平方米的面积D按1:0.3进行置换,梯次调换累计相加后确定为置换安置房面积。


2.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1)单位产权房屋: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政府调剂解决;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用房外的产权房屋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和办法进行补偿。以租、借或单位职工宿舍形式居住单位产权房屋的,补偿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对承租人可以给予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6个月)和承租人增加的附属设施补偿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租赁补贴保障。


(2)事实性经营用房:对住宅上认定为合法补偿建筑的房屋,在征收前已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生产加工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将实际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对本片区内临支路街巷的事实性经营用房再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补助;给予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针对片区实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对商业、服务性行业再给予半年的停产停业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停产停业补偿费执行。


(3)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经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拆除。


(四)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1.附属设施补偿。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号)执行。选择以独院置换安置房的,附属设施打捆置换,不再进行补偿。


2.搬迁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搬迁费每户5000元。


3.临时安置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按照户口本在册人数,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费150元。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达2套的,对一套选择货币化安置,一套回迁安置的发给15个月过渡费;全部选择回迁安置的发给30个月过渡费。发给临时安置费后,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不再给被征收人提供过渡用房。


(五)奖励与补助


1.奖励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


(2)搬迁奖: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计算,征收范围内的居民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搬迁奖在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后发放。


2.补助


对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或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六)居民住宅房屋征收安置


1.货币化安置


(1)对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房屋评估补偿价的基础上再上浮10%予以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被征收人对调换的安置房也可自愿选择全部或部分面积按3900元/平方米货币化结算安置,全部结算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实物安置


(1)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本片区住房被征收的居民。由城市社区管委会、党校南片区征收组核定实物安置户数,确定所需安置房面积,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2)安置房源。由棚改中心筹集安置房源,对确需原址回迁安置的,在本片区土地出让时限价购买安置房源。


(3)安置房标准。安置房为高层建筑,达到入住标准。对安置房是毛坯房的,以应安置面积为准,由安置房建设单位给被征收人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4)安置房差价结算办法。对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户型选择浮动面积优惠价结算;超出应安置的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所在区域同类商品房市场均价结算。户型选择原则上只能上靠一个户型面积。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及奖励费可以抵顶安置房差价。


(5)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顺序按照签约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即签约序号加交房序号后排序,按从小到大顺序进行选房。对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房达2套的,第一轮按签约交房顺序选择第一套后,再按签约交房顺序进行第二轮选房。


六、依法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需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三)对征收范围内在告知书发放和调查登记后修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无偿征收,自行拆除。


(四)本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公告后,国土、规划、房产、不动产登记、公安、工商、食药监、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房屋产权转移、租赁、抵押、变更登记、许可证照、营业执照办理等一切手续。


(五)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由棚改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拆除;施工企业和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被征收人不准私自拆除房屋,私自拆除发生事故的,责任自负。


(六)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好权益问题;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的房屋非法买卖或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在征收搬迁前,需自行处理和清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时契税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及产权登记办证费用。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服务大局。党校南片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县征收办、城市社区认真组织实施,棚改中心党校南片区征收组积极组织开展征收工作。相关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守纪律,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房屋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决杜绝在评估、补偿和安置等环节上违规违法操作。如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汇报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进行。


(三)改进作风,注意方法。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简单粗暴,盲目蛮干,力求“细、严、快、实、稳”。对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四)注重宣传,形成合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被征收人宣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宣传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形成社会各界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浓厚氛围。涉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关工作要整体推进,确保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按期全面完成。


备注:具体相关

的棚户区改造

房屋拆迁补偿信息可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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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8月14日
集体土地被占用,2026年用地性质梳理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25年08月14日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房子住了二十年不算一句话的违建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5年08月14日
房屋征收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认定标准落在户籍和成员资格上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25年08月14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差额集中的项目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08月14日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先做这件事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08月14日
房屋征收出嫁女权益,2026年先把身份定下来

出嫁女权益,核心是四个要素:户籍在不在本村、有没有承包地、有没有履行村民义务、是不是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条对着看,符合多数就应当认定成员资格。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2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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