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的刘先生,有处房子要进行棚户区改造。2016年4月28日,在刘先生没有领取领取补偿费,没有腾空房屋的情况下。罗甸县人民政府把他的房子拆迁了。
刘先生很生气,找县政府理论“这不是违法吗?”县政府却理直气壮的说,你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没有履行合同,我们就有理由强制拆除。
无奈之下,刘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律师帮助其维权。
在周涛律师
的的指导下,刘先生就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拆迁行为违法。
周律师认为,罗甸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对刘先生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就拆了他的房子,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
但是庭审中,罗甸县人民政府只能提供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无法提供他们在实施拆迁行为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以及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罗甸县人民政府拆迁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被告罗甸县人民政府提起上诉, 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采纳了周涛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这次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刘先生彻底胜利。
针对此案,周涛律师解释,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实施起,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自此行政拆迁没有了法律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虽然在现实中行政拆迁仍然屡禁不止,但是单凭一纸补偿协议,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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