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笔者在某地开庭,诉县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即要求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县政府工作人员说,什么时候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的行政权力,被征收人和法院无权干涉。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不得不提很多被征收人的担忧:万一我维权了,会不会把政府惹恼了,不用我的地了,不拆我的房子了,那我不就虾米了吗?
其实被征收人的担忧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言论都指向同一个问题:政府是否有权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否有权决定不拆房子了?
我们一直强调,房屋的存在是当事人维权协商的重要筹码,我们很多的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的方式保住房屋,不能让房屋被“合法”地拆除。然而,不少征收工作人员会通过所谓不签字就不拆你的房子的言论威胁当事人。事实上,也不可避免地,在个别地区,由于政府资金短缺、工期拖延甚至个别领导贪腐等原因,造成征收进程耽搁,政府就有意无意撂下一些维权户,让其在拆迁范围内自生自灭,于是便出现了新闻报道中的十年钉子户等情形。
在此,在明律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政府这样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即在征收补偿方案
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形发生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里并没有给与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方式的选择权。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而拆或者不拆的决定权并不在政府,而在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情形符合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就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即征收房屋需要符合公益性和必要性。例如,对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棚户区改造,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拖延申请强制执行,显然就会使得房屋的严重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使得征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得不到保障。这显然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三,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包括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收行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而,对于征收项目的推进也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执行依法经地方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行为,是在履行其宪法规定的行政职责。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拖延拆迁进程,显然是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表现。
综上,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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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