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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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是本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落实,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审查城区内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


(四)负责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房地产评估活动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七)负责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对各县(市)、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必须取得市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核位图和新建项目平面规划图;


(六)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回迁时限、新建房屋开、竣工时间等。


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被拆迁人的户数及住房情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及发放时限、安置房屋标准和地址、过渡方式及其他内容。


(七)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实施委托拆迁的委托合同书;


(八)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及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拆迁之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方案、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以及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须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并报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整手续后,方可变更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方可上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委托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拆迁人应当委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应当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抵押、租赁;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房管、城建、工商行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权属、面积、结构、用途;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位置、面积、价格和结算方式;


(四)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各种补助费的数额、计发时间;


(五)违约责任;


(六)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等情况,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事项确认;未标明的,以被拆迁房屋产权档案中载明的事项为准。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受理后,可先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在30户以上,或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25%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行政裁决的程序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执行。


拆除房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现场,拒绝到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即视为有效。强制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后的资金监管问题,依据《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委托拆迁评估机构对拆迁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出具之日后的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拆迁人相互制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提取及使用,依照《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完成拆迁工作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签发拆迁验收合格证书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违章建筑的认定由其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八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区域新建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当优先安置要求在拆迁区域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


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办理产权所需的所有资料。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房管部门注销。


第三十一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不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而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购买等价值量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事先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五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收购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异地安置,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当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已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用被拆迁人房屋货币补偿款购买等价值量的安置房,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为孤老、孤残、孤幼和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金的,并且他处没有住房,需要在此长期居住的,依据有关证明,拆迁人应当给予照顾,或者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购买等价值量的房屋安置。


拆迁人提供的等价值量的安置房屋面积和使用功能,应当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取得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所需迁建费用由拆迁人负责。有关部门不得借故拖延时间,影响拆迁。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屋的低层应当照顾年老或者有残疾者。安置房屋分配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房为多层楼房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为高层楼房的按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的建设工期为准。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房管、物价、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随相应费用变化定期确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或者由其单位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满1年的增加50%;逾期满1年不满2年的增加75%;逾期满2年以上的增加100%。


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时间分段计算。


第四十五条 拆除有线电视、有线电话和燃气、供热设施以及拆迁商业及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四十七条 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当允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人的土地登记资料、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第四十八条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具体的拆迁评估规则和程序,按照《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由于拆迁人野蛮拆迁,造成被拆迁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公开聚众闹事或者上街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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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8月14日
浙江省2018年度台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三批)

25年08月14日
城市房屋拆迁案例:征地批复真的不可诉吗?

25年08月14日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5年08月14日
2018年8月2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

25年08月14日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计算(一)

25年08月14日
2018年3月27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武陵源区住建局施工许可证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李群杰律师代理的政府确认强推承包地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最新新闻
房屋征收说的「先补偿后搬迁」,到底卡在哪一步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25年08月14日
房子拆迁律师咨询:材料带齐这几样,二十分钟能说清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25年08月14日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能问出什么,问不出什么 摘要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25年08月14日
北京拆迁律师咨询为什么找专办团队,北京在明律所的四条理由 摘要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25年08月14日
北京律师拆迁咨询:第一次问律师,问什么才不白问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25年08月14日
遇到违法强拆正确维权方法:程序、期限和能要的赔偿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25年08月14日
遇到强拆保留哪些证据,这七样当晚就得拍下来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25年08月14日
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区别在哪,三条线一对就清楚,维权途径也分两套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25年08月14日
政府强制拆房子怎么办?先弄清这一步合不合法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官方电话只有一个,接到陌生号码要多问一句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2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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