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咨询

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是本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落实,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审查城区内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


(四)负责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房地产评估活动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七)负责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对各县(市)、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必须取得市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核位图和新建项目平面规划图;


(六)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回迁时限、新建房屋开、竣工时间等。


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被拆迁人的户数及住房情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及发放时限、安置房屋标准和地址、过渡方式及其他内容。


(七)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实施委托拆迁的委托合同书;


(八)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及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拆迁之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方案、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以及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须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并报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整手续后,方可变更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方可上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委托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拆迁人应当委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应当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抵押、租赁;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房管、城建、工商行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权属、面积、结构、用途;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位置、面积、价格和结算方式;


(四)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各种补助费的数额、计发时间;


(五)违约责任;


(六)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等情况,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事项确认;未标明的,以被拆迁房屋产权档案中载明的事项为准。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受理后,可先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在30户以上,或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25%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行政裁决的程序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执行。


拆除房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现场,拒绝到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即视为有效。强制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后的资金监管问题,依据《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委托拆迁评估机构对拆迁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出具之日后的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拆迁人相互制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提取及使用,依照《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完成拆迁工作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签发拆迁验收合格证书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违章建筑的认定由其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八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区域新建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当优先安置要求在拆迁区域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


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办理产权所需的所有资料。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房管部门注销。


第三十一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不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而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购买等价值量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事先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五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收购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异地安置,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当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已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用被拆迁人房屋货币补偿款购买等价值量的安置房,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为孤老、孤残、孤幼和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金的,并且他处没有住房,需要在此长期居住的,依据有关证明,拆迁人应当给予照顾,或者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购买等价值量的房屋安置。


拆迁人提供的等价值量的安置房屋面积和使用功能,应当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取得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所需迁建费用由拆迁人负责。有关部门不得借故拖延时间,影响拆迁。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屋的低层应当照顾年老或者有残疾者。安置房屋分配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房为多层楼房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为高层楼房的按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的建设工期为准。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房管、物价、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随相应费用变化定期确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或者由其单位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满1年的增加50%;逾期满1年不满2年的增加75%;逾期满2年以上的增加100%。


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时间分段计算。


第四十五条 拆除有线电视、有线电话和燃气、供热设施以及拆迁商业及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四十七条 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当允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人的土地登记资料、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第四十八条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具体的拆迁评估规则和程序,按照《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由于拆迁人野蛮拆迁,造成被拆迁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公开聚众闹事或者上街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2017年4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4月27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张明亮律师代理的政府补偿决定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25年08月14日
第九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热点问题”研讨会即将召开

25年08月14日
2017年6月22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唐琦律师代理的诉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案

25年08月14日
2020年6月17日富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延安市刘先生诉宜川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王先生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20年5月25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南京王先生诉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居民小区拆迁怎么赔偿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0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二审案

25年08月14日
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忙于信访而过了起诉期限?后果很严重!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海南省五指山市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计划公布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拆迁怎么赔偿

25年08月14日
大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5年08月14日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拆迁的合法流程?

25年08月14日
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遭违法拆除,赔偿金额还能比补偿提升吗?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北京市西城区棚户区改造计划

25年08月14日
河南省房屋拆迁案例:怪事儿!村民委员会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浙江建德市新安江府北、健康南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红丽律师代理的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1月24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律师代理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5月9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20年7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朱某诉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律师代理的行政行为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4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拆迁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红丽律师代理的政府其他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李先生与罗甸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25年08月14日
2017年9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住建委拆迁案许可证续证案

25年08月14日
拆房拆一半,房屋拆迁补偿却没影儿,谢瑞青律师诉讼胜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政府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海南省海口市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计划公布

25年08月14日
【在明说法】杨在明:棚户区改造是法外之地吗?

25年08月14日
【政府信息公开】围绕征地拆迁中的这件事复议诉讼近百次!补偿真的就能提升了吗?

25年08月14日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有哪些

25年08月14日
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5年08月14日
成都地铁工程案例:遭遇拆迁怎么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25年08月14日
陕西一家7口遭胶带捆绑后房屋被违法拆迁 政府失位是最大原因!

25年08月14日
征收项目启动后迟迟拖着不作补偿决定?也不行!

25年08月14日
现在城中村改造怎么补偿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天津东丽区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信息

25年08月14日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标准,一千字为你说清楚!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改造含义

25年08月14日
现在城中村改造怎么补偿

25年08月14日
棚户区改造案例:信息公开申请政府该如何答复?谢瑞青律师诉讼胜山东省高唐县发展和改革局

25年08月14日
等着棚户区改造却盼来老旧小区改造,想被征收拆迁的该怎么办?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2018天津河东区棚户区改造拆迁信息

25年08月14日
5份胜诉判决展现律师力量 政府拆迁被判违法!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新规定(一)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海南省保亭县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计划公布

25年08月14日
“村民自治”就能随便拆我的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能按腾退拆吗?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江西省南昌市旧城(棚户区)改造拆迁规划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天津武清区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信息

25年08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5年08月14日
北京市一环外73.9平米房屋3400万巨额补偿,梁红丽律师协商结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焦作山阳区、示范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中开工!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东营市2018年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调整项目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临沂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调整项目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气势汹汹,却因这个原因遭撤销!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月17日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晋城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25年08月14日
房屋拆迁中征收方的6大“手段”之三:套

25年08月14日
江苏省无锡市(十棉织地块)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

25年08月14日
“违章建筑”在拆迁案件中是一种手段吗?

25年08月14日
2018年福建省厦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

25年08月14日
2018年8月13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念平、李群杰律师代理的政府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南昌彭先生等人与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拆除告知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25年08月14日
老人的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25年08月14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8月14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8月14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8月14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8月14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8月14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8月14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8月14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8月1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8月1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8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