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刹车”:终结执行

咨询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通常为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通常为其合并、分立后的新法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如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此为征地拆迁维权中涉及较多的情形,如果通过诉讼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或将其撤销,则可避免拆迁的发生);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如前所述,“终结执行”是强制执行的彻底结束,而中止执行则只是暂时中断、停止,日后还可以恢复执行。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刹车”:终结执行/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