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拆迁登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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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种情形即是前述“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适用的规定。通俗的理解就是,在拆迁领域,行政拆迁是非法的,司法拆迁才可能合法。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拆除,同样适用《条例》的新规定,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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