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许多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用于中小型城镇的建设发展,村民自然免不了遇到“征地拆迁”这种事情,农民是依靠土地生活的人,政府及相关部门理应依法处理好征迁双方之间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而不是为了某些不当目的罔顾农民的切身利益进行违法强拆。
河南许昌的李先生在村里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套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正当征迁双方对补偿标准进行协商期间,一群身份不明人员暴力强制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使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李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即阻止强拆行为并依法对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处理。但公安机关并未进行实质调查,也未就房屋拆除主体的身份给出任何确切的调查结果。
在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下,李先生既无法阻止自己的房屋被强拆,也因为不知道实施强拆的具体主体而无法进一步维权。无奈之下,李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为其依法维权。
在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并没有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而是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查清强拆主体,从而将强拆主体列为被告,以强拆程序违法为切入点,取得了强拆违法诉讼的胜利。
案件胜诉后,当地政府主动与李先生协商,使其最终拿到了满意的补偿。
此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遭遇强拆时,一定要先弄清强拆主体。
对于任何依法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拆迁(除)项目,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或者机关在正当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拆迁(除)的行为,此为合法强拆。
合法强拆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1、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强拆
2、针对合法建筑的司法强拆
《城乡规划法》针对行政强拆主体做了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即属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强拆。
而司法强拆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主管部门。集体土地的房屋,由县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当事人依法在有效期限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若有效期满后,当事人既不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也不进行法院诉讼,还不交出土地,可由县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本案中涉及的拆迁房屋系李先生所拥有的合法建筑,并非违法建筑,所以只能走司法强拆的程序,否则即是违法行为。
本案中,在征迁双方仍在协商补偿标准期间,征收方便对当事人的房屋采取了强制拆除。为了迫使当事人屈服于征收方确定的补偿标准,征收方等不及按部就班的走合法程序,转而采取非法强拆行为,很显然这实非明智之举。
最后总结一下,如何判断自己遭遇的是违法强拆,以及遇到非法强拆时的应该如何处理:
1、 判断强拆行为人是否具有强拆的主体资格。若非有权实施强拆的主体,即可认定为违法强拆。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强拆主体正确的情况下,若对方没有履行法定的强拆程序,此亦为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遭遇非法强拆的时候,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说拍照或者录像以便记录是哪一个部门强拆了自己的房屋,并及时报警以便保护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为日后的诉讼提供有利的证据。
4、 关于公安机关在征收案件中对强拆房屋行为不作为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由报案人保存。另外,公安机关有责任向报案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强拆行为发生时采取了报警的措施,但是警方不仅未制止违法强拆行为,也未尽责调查违法拆迁主体,更未向报案人公开办案结果,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遇到这类情况,可委托律师起诉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借此查清强拆主体,为后续强拆违法诉讼的成功打好基础。(作者: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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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