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芦街道
1、征收目的:
南京仙新路过江通道工程项目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2、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通江集社区村委会旧滩十一组,征收面积0.5789公顷。
长路街道白玉社区一组、二组、九组,征收面积5.5061公顷。
小摆渡社区,征收面积5.6960公顷。
3、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六政发[2016]4号、六政规[2011]2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4、征收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泰山街道
昨日(4月22日),江北新区直管区棚户改造一期项目(东门2号地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正式发布。
补偿公告
1、征收目的
该项目征收目的是为推动城市发展,塑造周边良好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2、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江北新区泰山街道,东至泰西街,南至泰公路、猪市河,西至原东门小学和东门派出所,北至朱家山河。(具体征收范围以附图为准)
3、征收范围内基本情况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9.1万平方米,居民1072户,工企单位29户。
4、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征收补偿价值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或摇号产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6、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文《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221号文《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222号文《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223号文《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低标准(试行)》等,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
1.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 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2元(每年年初由物价部门根据市场租金实际评估公布的租金平均价格水平),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3.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4. 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二)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 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本条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 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本条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三)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四)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
(五)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搬迁奖励费标准
1. 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 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3.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六)重大疾病、困难家庭补助标准
1.大病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患重大疾病3万元/人补助。
2. 困难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户3万元/户补助。
7、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费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征收安置房源
1、地点:黄姚一、二、四组地块。(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
2、数量: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征收安置房源的需求量可适当增减。
9、保障房源
黄姚一、二、四组地块。
10、征收实施步骤
1、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征收实施部门送达评估结果。
2、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3、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新区管委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区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征收部门
南京市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
12、征收实施单位
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办事处。
13、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四十五日。
14、征收其他事项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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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