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法发〔2017〕19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在短时间内刷爆网络。该《意见》的第12条关于微信、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的规定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和高度热议。有的报道标题甚至惊呼:“彻底解决送达难,仅微信、短信就可完成送达!”那么,事实真的如此么?牵涉到征收、拆迁的法律文书,如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今后也能靠发微信的方式送达么?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明确指出,某些“标题党”报道是具有极大误导性的,事实是,仅凭微信、短信根本不可能完成送达工作。尤其是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违建认定处罚等领域的文书送达,更不允许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最高院并未有“突发新规”,而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作了内部细化而已。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们首先要看《民事诉讼法》对电子送达问题的规定,然后才能探讨最高院的《意见》说了什么。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意见》无论如何都不能改法律,否则《意见》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民事诉讼法》究竟是如何规定电子送达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简单的一句话,我们可以解读出两个重要信息来:
其一,凡是电子送达,必须经由受送达人同意。如果受送达人不同意,对不起,你不可以径行图省事进行电子送达,而必须乖乖的采用传统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白纸黑字将文书给我送来。
其二,能够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只能是程序性文书,而不能牵涉受送达人的实体权益。因此,不是什么文书都可以电子送达的,最重要的那部分,是不允许的。
《民诉法解释》第135条进一步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据此,短信、微信、QQ等等都是可以的,后面两种我们管它们叫即时通讯工具。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这款话说得略绕,但相信大家都能读懂:不是说法院这边发出去了,就视为受送达人即时收悉了。实践中,有的短信发出去1天了对方手机才有反应,那怎么办呢?以接收方手机有反应的这个时间为准计算期间。一些朋友对电子送达方式心存疑虑,认为法院是借此“偷懒”,不管你收到没收到反正我发了,这种理解是冤枉法院了。
了解了上位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问题的规定,我们来看这次最高院到底又发布了什么样的《意见》。请大家先不要劳心那个第12条,先看第10条:
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
据此,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解释清楚了,事实上,最高院并没有什么“突发新规”,而仅仅是对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了一些细化方法的建议。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民告官”诉讼中不希望被电子送达,您尽可以直接拒绝这种方式,而完全没必要去纠结这项“突发新规”。
至此,第12条还需要看么?陈丽芳律师认为,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可以不看了。
请注意,报道推送中的这份文件的左上角赫然写有“内部文件”字样,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它根本不是给诉讼中的当事人看的,而是指导各级法院内部工作的。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这份文件带来的只能是便利——对于有些程序性文件而言,发微信确实很方便,法院方便您也方便,这就是这份文件的好处。因此,这确实是一份不错的文件,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一个广大被征收人关心的事情是,那些直接牵涉我们实体权益的征收文书,会不会也被微信、短信送达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一,前面说了,只能送达程序不能送达实体;其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送达本就不能套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因为后者规定的只是“诉讼文书”,而不能是“行政决定”;其三,行政机关真要这么干,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说不——我没有微信,手机也没有,您还是踏踏实实直接送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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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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