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拆迁登场: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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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内容: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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