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城中村改造,不啻为一种自城市向农村渗透的方式,或是一条由农村到城市衍变的途径。因为此因,大举城中村改造活动在短短几年内开始按照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之潜在规律快速扩散开来。浸没于这一无法阻却的形势之下,有那么一批人,“拆迁户”将是其抹不掉的宿命命名。不过,祸兮?福兮?
2008年的秋冬季节,家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郝庄村的苏静安(化名)与李牧(化名)等村民被郝庄村村委会告知:由于旧村改造,该村集体土地将由村委会与保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联合开发,所有原住村民会被给予“拆一还一”的房屋置换。
未见有任何法律程序,置换房屋均位于僻壤之地,而拒绝搬迁者,一律被停水停电,以及不时地被黑社会进村骚扰……这一拆迁到底是通往康庄大道的城中村改造,还是权与利进行寻租的圈地运动?2008年12月伊始,苏静安与李牧带着如此的无边迷惘,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其扑朔迷离的拆迁法律事务。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写给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08年12月中旬与2009年1月中旬,律师分别以苏静安与李牧的名义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其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保定市具体实施办法书面公开保定市新市区郝庄村旧村改造过程中土地是否依法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开发是否合法等相关法律手续的有关信息以及保定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用郝庄村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等法律文件与使用权面积红线图。
然而,直至2009年2月中旬,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采取了地方行政机关惯用的“不作为”战术:既不给予信息公开答复,也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浑沌的迷雾似乎并未因此而被拨开,代理律师又将何以为继?
办案第二阶:呈给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明人罗贯中在《三国演义》第十一回写到刘备与曹操之间的先礼后兵之典,律师则在苏静安与李牧的维权过程之中应用了这一精髓,继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的消极不作为之后,律师一纸诉状将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诉至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较之先礼的作壁上观之态,遭遇“后兵”后的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一反常态,于接到法院传票后的第二天即向二委托人分别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答复中称: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2008)保市府75号文之规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视为国有”,郝庄村土地性质因村中村改造而自然由集体土地演变为国有土地。此外,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还提供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城中村改造的系列文件。
2009年3月中旬,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保定市信息公开第一案就此诞生,并以原告方的胜诉而载入这一方燕赵古地的现代司法史记之中。更为重要的是,苏静安与李牧的拆迁维权因此而挣脱了无头无序的桎梏,所获得的相关政府信息也为后续维权铺平了道路。
【律师说法】
法律不外乎人情,现实离不开历史——这十四个字是对本案一番案情梳理后的思绪升华……
什么叫法律不外乎人情?承办本案的律师从律师作用角度来对这个问题加以阐释,认为律师的使命不在于教条地搬弄法律条文,而在于运用高超的技巧灵活运用法律,实现情理与法理的融合,以法理诠释人间的正义。笔者不禁引以为然。现实因各项利益因素错综复杂,而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利益分配的强弱失衡,间接的结果则是非正当利益分配的矫正过程举步维艰,分不清事实真相,辨不明法律依据,把不准救济措施。此时,法律的应然正义与现实人情的实然不正义之间若隐若现的鸿沟如何跨过?答案即在于前一阐释。
什么叫现实离不开历史?此为中国特色背景使然。自伏羲画卦以来六千五百年的时光隧道中,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孟子等一脉相承的无数古圣先贤,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等推崇礼乐刑政之道的多个学派,《诗》、《书》、《礼》、《乐》、《易》、《春秋》等多部惊世伟鸿,构架起追寻“天道”、“天德”、“天理”的普世价值观,奠定了博大精深的东方文化传统之基础。在这一基础之上,法律与法治是一个鲜嫩得弱不禁风的舶来品,立法者未必能够一眼百年地立出超然于现实发展变更的法律制度,执法者未必能够做到独立于人情方圆而一丝不苟地严于执法,而普通的立法、执法之受众也未必能够自发地去知法、守法,相反不乏人群推开本不该逾越的利益诱惑之门而知法犯法。此景,在每一个矛盾、纠纷之中均有迹可循。那么,这七个字的无可奈何又当如何化解?答案也凝结在前七个字的圆润无碍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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