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以拆违代拆迁”类案件中,限期拆除决定所“限定”的期限往往特别紧急,在最夸张的情形下甚至有今天下通知责令被征收人明天自行拆除房屋的。而对于这种心急火燎的拆违之举,程序违法往往是与之相伴相生的……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刘博韬、宋晓峰、张琨是如何依法应对此类无理的限拆决定的。
基本案情:遇拆迁20多年前的建房许可被撤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的陆先生,在1992年由其父亲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许可。当时获得“305784号《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并盖好房屋。但随着近几年房屋所在地要进行征收,2017年7月19日,镇政府便对陆先生下达决定书,以其父亲不具备建房资格为由,撤销了建房许可证;当月24日便对陆先生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理由就是建房未进行审批,系违法建筑;仅仅过了4天,又对陆先生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3日内自行拆除;紧接着8月1日,镇政府又下达了催告书……陆先生认为政府这样做简直是无理取闹,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宋晓峰、张琨三位律师进行帮助维权。
办案经过:撤证决定反被撤
接受委托后,刘博韬律师及时跟陆先生进行沟通,全面了解了其遇到的情况,随即启动诉讼程序。首先是起诉镇政府,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撤销陆先生建房许可的决定。在确定立案后,提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查询陆先生房屋所在地块的相关征收批准文件、起诉镇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请求撤销。随着信息公开答复的陆续到来,显示该地块根本就没有进行征收,此时第一个诉开庭审理了。由于政府是绞尽脑汁想出的一个拆除陆先生家房子的手段,看似合法,但是对方恰恰忽略了陆先生陈述、申辩等必要的权利,没有给陆先生足够的时间去行使权利。案件很顺利的赢得了胜诉,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的违法撤销建房许可的决定。
律师说法:急着拆,一般都违法
现实中,如果政府对于某一个项目比较着急,必然会想尽办法尽快让老百姓签署补偿协议或是以其他理由拆除老百姓的房屋,以达到得到一块“净地”的目的。但是拆迁本来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急几乎就等于违法。回过头来看此案例,政府自作聪明,认为在逻辑上看似行得通了,先把陆先生的建房许可撤销掉,那就意味着没有建房许可建的房屋,属于违建,紧接着马上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又马上下达催告书……但是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陆先生的陈述、申辩权。一个合法的行政决定,首先是程序合法,若程序违法即便实体上既合法又合理,那么这个决定也是违法的。此案中就是政府过于着急想要拆掉陆先生家的房屋,导致忽视了程序合法性的问题。同时,对于镇政府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陆先生依法享有6个月的救济期限。在此期限内陆先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则无权继续推进行政强制程序,着急下达催告书。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拆迁过程中,政府还可能想出各种各样的手段来为难老百姓,想方设法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不要怕,一定要尽早动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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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回购的小区安置房,开发商同意赠送一个门前小院。
于某系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冯家屯的村民,在本村青年路东有承包地一处,建有温室和大棚,常年在此从事蔬菜种植。因原告承包地所在的区域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0月29日上午原告修建的温室及大棚和邻居王全家的大棚一起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王全向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报警,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处警后,经其调查了解,告知原告该强拆温室及大棚的行为系政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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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2005年期间,在自己名下宅基地及父母所留宅基地范围内先后加层、扩建,最终建成近2000平米豪宅,拥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八个门牌号,且镇政府所属规划土地和环境管理科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