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既想加快征收进度,又不想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安置。其征收行为中难免会有很多违法之处,基于征收程序不合法,为了逃避违法责任,他们会“暗地委托”其他部门以各种理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到头来他们会以“不知道是谁做的,反正不是他们做的”等言语,搪塞被征收人,甚至是法院。本文,来看最高法是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对拆迁主体进行推定的。
某市的王先生在A区合法拥有房屋,因相关项目的建设,区政府作出002号房屋征收决定,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区政府一直未与王先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区政府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也没有与王先生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3日(节假日)违法强制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王先生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区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称“区政府对王先生原住所及住所内财产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行为,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先生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王先生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王先生不服区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的拆迁行为以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违法。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区政府《不予赔偿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认为王先生请求确认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起诉。
王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王先生依然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经核查,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再审申请人王先生对被申请人区政府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区政府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对王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法院认定王先生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事实根据,即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王先生则主张区政府应当对房屋灭失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该项所规定的具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通常还应当包括行为实施主体的证据材料。但是,对于被征收房屋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在起诉时就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上述规定,若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则不难确定行为实施主体。故对于此种情况,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已证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人民法院就应当以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过审理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而非在未确定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以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区政府所作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王先生的房屋予以征收,征收程序已经启动,再审申请人因自己房屋的灭失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均属适用法律错误。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为了方便事后提起诉讼寻求救济,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迁时,一定要组织亲友、邻居甚至是其他特意雇佣的人员拍照、录像,尤其是拆迁人员的组成,实施拆迁所使用的工具,拆迁人员到场乘用的交通工具及其车牌等能够证明拆迁者身份的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考虑安装隐蔽的小型摄像头甚至动用无人机等高科技设备进行取证。至于寻求事后救济,被征收人最好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以避免在立案受理等环节上被随意阻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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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