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做任何事都有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又会包括很多环节。跳过任一环节,都可能导致这个过程的不完善,由此而来的结果也会存在问题。行政执法就是如此,法律规定的“合理行政原则”,即是对这一概念的阐释。其中“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符合法律目的,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且应当在侵害公民权益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在拆除违建领域,这一原则往往会得以体现……
贵州省贵阳市的周先生在当地A区B村合法拥有一栋4层的砖混结构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与征收单位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A区城管局根据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筑规函【2011】312号工作联系函,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周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于2011年6月6日前自行拆除违建,逾期不拆除将实行强制拆除。周先生不服,遂以区城管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面积为182.73平方米,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面积为140平方米。结果原告却修建了878.74平方米的房屋,超过规划部门批准的面积达738.74平方米。原告超建部分至今未补办准建手续,其违法行为持续至今。被告区城管局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论错误”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公正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认证正确,区城管局系适格被告。
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上诉人周先生的房屋于1996年6月修建完工,虽违法超建738.74平方米至今未补办相关手续,但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对已建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只有当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全部或者部分。被上诉人区城管局适用上述法律条款责令周先生自行拆除未办理规划相关建房手续的部分房屋,但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该部分超建房屋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亦未举证证明该部分超建房屋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类似的案件实践中其实还有很多,行政机关凭借手中的权力,为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惜侵犯当事人更大的权益,很容易违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执法“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的要求。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举个例子解释一下:在计划生育的政策下,对于超生户,我们不可能考虑把那个超生的孩子杀死。而是通过罚款等其他经济制裁措施对超生行为作出处罚。同样的道理,对于超建的房屋,可以通过罚款或补办手续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应首先使用拆迁的手段。这也完全符合正常人思考问题的逻辑:每个人都会犯错,犯错后都应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何况,在违法建筑领域内,犯错的往往不仅是当事人本人,还包括当时的政府。那么错误在若干年后所产生的责任,自然不应仅由当事人一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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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