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说法】李顺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法律规定,应该要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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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家都知道,根据我国现在征收法律的明确规定,违章建筑都是不予补偿的。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无非是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这个理由看上去非常正当,但我为什么要明确的说,法律应该要删掉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呢?《在明说法》第62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顺华为您解析。


 

作者丨李顺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


首先,虽然严格来说,没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可是,就实际情况来看,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原因,却往往不是被征收人一方造成的。像在湖南某市,十几年前政府就以规划控制为由,停止村民申请建房。按照法律规定,村民有权申请宅基地,政府的规划控制,实际上是侵害了村民的这一权利,政府方面也没有提供福利房等补偿性的安排。可是,村民结婚生子都需要新房,于是很多村民就在自家宅基地旁边自行加建住房,相关单位也是睁一眼闭一眼,在此情况下,如果把这些村民的房子都无偿拆除,那么这些村民必然就会无家可归。


再比如,江苏徐州某县城,所拆迁区域早在二十多年前就规划为城市用地了,但没有依法进行公告,也没有按照城市规划区的法律规定管理,导致城中村里很多房屋的建设还是按照老办法进行,就是跟村里说一下,村里觉得这个地可以建就行,不用上报政府,更没有提醒村民要申请什么规划许可证,另外,在建设时,管理部门也没有出面阻止,就这么一直到拆迁。由此可见,由于相关部门管理缺位导致的违建,是不能把板子打到老百姓身上的。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虽然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各个地方的法规文件,却对这部分的征收补偿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某地规定,几几年以前建设的房子,即便没按当时的法律取得手续,也按合法房屋补偿,再比如,某地规定按照家庭人口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这些都能证明,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下,即使没有合法的手续,还是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虽然如此,现在不少征收方却仗着这项条款,经常拿违建说事。以拆违代拆迁、以拆违促拆迁的事非常普遍。回头看看这项规定,不但脱离实际,无法真正实施,反而成了征收方压制被征收人的手段,损害被征收人利益,逼迫搬迁,导致被征收人苦不堪言。这也与征地拆迁搞建设,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初心相违背。


当然,除了管理方面的原因,被征收人自己违法,甚至恶意侵害公共利益建设的建筑物,以及为了骗取征收补偿款而抢建的建筑除外,这就需要立法时分情况规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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