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维权是一项系统性的、全局性的活动,而绝非某一个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程序所能涵盖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与一般律师甚至是普通人在操作中的最大区别,也就在于对整体的把握、布局,和在局部面临困难时的腾挪、转换技巧。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博韬、梁红丽律师的精密运作,通过接下来这起案件可见一斑,颇具学习、借鉴价值……
2016年底,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律师与梁红丽律师“双团队”共同代理了一起江西省某市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项目的集体维权案件。
2017年4至6月间,拆迁方根据实际签约户分布以及旧城区改建用地的需要,拆迁了一些急于用地的片区。同时,为了瓦解被拆迁户继续维权的信心,拆迁方陆续对未拆迁房屋进行破坏,包括断水、断电、拆除门窗、打砸玻璃以及对房屋非承重墙体以及屋顶进行破坏,致使未拆迁房屋基本丧失居住功能,迫使被拆迁人搬离房屋,接受补偿安置条件。
根据拆迁方策略的变化,拆迁律师团队有针对性的采取了提前布局,以有针对性的组合拳,应对拆迁方的新变化。
首先,直面拆迁诉讼。针对拆迁过程中常见的房屋被拆迁方违法拆迁的现象,要求被拆迁人做好取证准备,指导被拆迁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录音、录像、拍照、报警等方式,坐实拆迁人违法拆迁的证据。很快,部分被拆迁人房屋被非法拆迁,针对拆迁人公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及程序用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明文规定,果断提起与拆迁方针锋相对的违法拆迁行政诉讼。
其次,控制诉讼成本。因为房屋拆迁、破坏的时间点不连续,为了相对减少分散的开庭次数,控制当事人承担的差旅成本,有计划的提起行政查处程序。针对拆迁方的违法破坏行为,要求上级政府部门履行查处职责,也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2017年5、6月期间,房屋的小规模破坏开始不断发生。因为房屋最终是要被拆迁,且散户存在举证困难的特点,而维权的关键在于使被拆迁人获得相对公平的补偿安置权益。针对只破坏、未拆迁部分的被拆迁人,为节省前期诉讼成本,拆迁律师团队果断提起查处程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履职期限是六十日。很显然,节省诉讼成本的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这既是等待前期拆迁案件的诉讼结果,促成谈判,也是通过行政上下级法定监督保护被拆迁人。
第三,积极为防偷拆做准备。2017年8月初,拆迁方开始在夜间对尚未拆除的被拆迁房屋进行偷拆。针对这一新情况,拆迁律师团队根据委托人的反馈,及时向拆迁地区警方发出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很快,在2017年8月中旬的某个深夜,最后的几户被拆迁人房屋被拆迁。因为深夜光线不好且事发突然,之前指导的录像、拍照等取证手段都未产生作用,只剩下报警这一最后的方法。正如预期,警方并未依法制止夜间偷拆的违法行为,只是模糊的告知被拆迁人偷拆行为属于政府行为,警方不予受理,不过这次被拆迁人做了录音取证。
第四,有意识的延长维权时限。针对拆迁工程的变化,拆迁律师团队为增长维权时限,采取了以时间换空间的维权策略,即有意识的将补偿决定这类可以选择先复议后诉讼的案件,直接延长至接近满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甚至坚守到拆迁方公告期满后诉讼,以有效增长诉讼期限,为持久诉讼战做最坏的准备,而将拆迁案件的国家赔偿案件,作为最后的维权阵地。
2017年6月至8月,两个月的查处期限到期。但是上级政府部门并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针对上级政府机关的不作为,拆迁律师团队果断提起了对上级政府机关不履职的行政诉讼,意图通过诉上级政府机关的行政违法压力,传导至拆迁人以促成谈判。面对八月中旬的新近偷拆,根据被拆迁人的报警录音以及前期掌握的征收决定等信息,锁定拆迁人作为偷拆案件的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拆迁人的拆迁行为违法。但是,法院却以被拆迁人举证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被拆迁人的起诉,拆迁律师据理力争,依法上诉。同时,针对举证的不充分问题,拆迁律师团队依法指导委托人提起了对公安机关不履行财产保护职责的诉讼。既意图通过公安机关作为桥梁,搭建与拆迁人沟通的渠道;也意图通过警方的举证,补强诉拆迁人拆迁的证据瑕疵。
接连提起三个行政诉讼,促使拆迁方意识到被拆迁人维权的坚定信心以及其必将面对的败诉后果。拆迁方在多重压力下,终于正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诉求,迅速与被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就本案而言,拆迁律师团队专业、尽职以及有步骤的介入,使该案件的维权效果明显区别于其他,补偿结果也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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