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仅凭一份他人代签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就径行拆迁房屋。本文,看在明拆迁律师王家才如何通过信息公开+诉讼的经典模式帮助被征收人夺回属于自己的签约权利……
【基本案情】
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山东某县许女士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该房屋系许女士爱人王先生所留之遗产,王先生已去世多年。征收双方就安置补偿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6月,当地街道办与许女士的儿媳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由该项目的开发商将相关补偿款项转入许女士账户。许女士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即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等单位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认可该协议。2017年9月,县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许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许女士等人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家才律师帮助维权。
【办案经过】
1. 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为了解涉案土地房屋的征收情况,许女士等人在王家才律师
的指导下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向县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征收涉案土地房屋的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勘测定界图等相关信息。之后县国土局作出答复,涉案集体土地已于2010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2017年,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对涉案房屋进行拆迁,却仍按原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予以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许女士等人有权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 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县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代理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许女士的儿媳已与街道办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拆除行为是在签订协议之后实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外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和授权,擅自与街道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放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相关权利,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告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违反法定程序。法院经审理认定,案外人在没有取得案涉房屋权利人的授权情况下,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县政府在无任何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以无效的搬迁补偿协议为根据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最终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棚户区改造,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行政机关为了推进征收拆迁进度,以与案外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违法方式作为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依据,最终逃脱不了公正的法律判决。面对这类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同时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是,被征收人在维权的同时一定要确保家庭的团结和睦、态度一致,不给征收方“分化瓦解”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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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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